1、 2021-06-18 发布 2021-06-18 实施 Q/QZL 秦皇岛市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ZL 0003S-2021 红薯(番薯、甘薯、地瓜)干 秦皇岛市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正龙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04.02.02 备 案 号:13082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17日 有效日期:2026年09月16日 Q/QZL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
2、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行业标准NY/T 708 甘薯干,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秦皇岛市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市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祖立文、伞云峰。本标准于2021年06月18日由秦皇岛市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伞云峰伞云峰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1年06月18日首次发布。Q/QZL 0003S-2021 1 红薯(番薯、甘薯、地瓜)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薯(番薯、甘薯、地瓜)
3、干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运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红薯(番薯、甘薯、地瓜)为原料,经清洗、去皮或不去皮、二次清洗或不二次清洗、切条或切片、浸泡或不浸泡(抗坏血酸钠、柠檬酸溶液中的一种或两种)、熟制、烘干、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冷冻储存或保鲜储存或常温储存的红薯(番薯、甘薯、地瓜)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44 食品
4、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
5、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6号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6、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Q/QZL 0003S-2021 2 3.1 原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新鲜红薯(番薯、甘薯、地瓜)应洁净、无虫蛀、无腐烂、无薯芽、具有正常的色泽、气味,应符合 LS/T 3104 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原品种固有色泽、保质期内可有糖在其表面晶析产生的白色粉状物 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的
7、白瓷盘中,在自然 光 下 目测、手感、鼻嗅、口尝 形态 呈原薯状或条、丝、片、块等各种形状,无霉变 滋味和气味 具有红薯(番薯、甘薯、地瓜)干的自然风味,适口性好,无其他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35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8 GB 5009.12 注: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
8、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2 103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 霉菌 50 GB 4789.15 a 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3.5 净含量 散装产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6号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预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
9、进行。Q/QZL 0003S-2021 3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44的规定,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出厂检验 6.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最小包装单元样品,样品总重量不少于2kg,样品平均分成2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微生物指标检验按GB 4789.1规定的方法执行。6.2.2 检验项目
10、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3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 6.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最小包装单元样品,样品总重量不少于2kg,样品平均分成2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微生物指标检验按GB 4789.1规定的方法执行。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
11、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Q/QZL 0003S-2021 4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12、GB/T 191 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2.2 包装要求 包装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包装捆扎结实,在运输、搬运、贮存和堆放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7.3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库房内贮存,并离地离墙。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性的物品混贮。冷冻贮存温度要求-18,冷藏贮存温度要求05,常温贮存温度不高于25。7.4 运输 6.4.1 运输产品应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混运、混存。6.4.2 运输产品的厢体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冷冻产品厢内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运输过程中其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允许升温至-15,但交货后应降至-18;运输冷藏产品厢内温度应保持在05;运输常温产品常温运输即可。7.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冷冻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冷藏产品保质期为 6 个月,常温产品保质期为 90 天,产品标签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具体保质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