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鹏芝堂保健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PZT Q/PZT 0039S2019 牦牛骨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 2019-01-01 发布 2019-02-01 实施 安徽鹏芝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029S备案日期:2019-01-25(有效期3年)Q/PZT 0039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
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固体饮料(GB/T 296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鹏芝堂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鹏芝堂保健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涛。本标准于 2019 年 01 月 01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PZT 0039S2019 1 牦牛骨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牦牛
3、骨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4、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2729 海洋鱼低聚肽粉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
6、2 固体饮料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PZT 0039S2019 2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QB 2732 水解胶原蛋白 SB/T 10634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牦牛骨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 以牦牛骨胶原蛋白肽粉、海洋鱼低聚肽粉、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猪水解胶原蛋白、
7、食用葡萄糖、聚葡萄糖、酵母抽提物为主要原料,经调配、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牦牛骨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牦牛骨胶原蛋白肽粉: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4.1.3 海洋鱼低聚肽粉:应符合 GB/T 22729 的规定。4.1.4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应符合 SB/T 10634 的规定。4.1.5 猪水解胶原蛋白:应符合 QB 2732 的规定。4.1.6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和 GB 15203 的规定。4.1.7 聚葡萄糖:应符合 GB 25541 的规定。4.1.8
8、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4.1.9 所用原料均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 5 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 分钟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滋味、气味 无异臭,无异味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结块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
9、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0g)50.0 GB 5009.5 水分/(g/100g)7.0 GB 5009.3 铅(Pb)/(mg/kg)0.9 GB 5009.12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PZT 0039S2019 3 锡(Sn)/(mg/kg)150(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GB 5009.16 脲酶试验 阴性 GB/T 5009.183 注:a)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按 GB 2760、GB14880 执行;b)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
10、规定。4.4 微生物限量指标 微生物限量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第二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三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
11、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每一次投料量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 1kg(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2.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国
12、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执行。7.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指标。7.4 型式检验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PZT 0039S2019 4 7.4.1 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 包括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 感官要
13、求、理化指标有 1 项以上(包括 1 项)不符合本标准时,从同批产品中双倍量抽样复检不符合指标,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执行。8.1.2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 10 cm 以上垫板。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5 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