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LXSW 育生(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XSW 0004S-2021 黑萝卜 2021-11-1 发布 2021-11-1 实施 育生(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LXSW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感官指标、理化指标中的水分根据产品特点制定。卫生指标中铅(以Pb计)根据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育生(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育生(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文彬。
2、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SW 0004S2021 1 黑萝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萝卜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萝卜为原料,经清洗、发酵、包装而制成的非即食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3、最大残留限量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267 萝卜 GB/T 500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NY/T 7
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萝卜应符合 NY/T 1267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SW 0004S2021 2 感官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表皮呈黑色或褐色,断面呈黑色、棕色或褐色,色泽基本一致。气味 具有
5、萝卜的气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组织形态 表皮呈褶皱状,黑萝卜呈扁状,无明显的破损、残缺。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50 铅(以 Pb 计)/(mg/kg)1.0 六六六/(mg/kg)0.05 滴滴涕/(mg/kg)0.05 甲胺磷/(mg/kg)0.1 敌敌畏/(mg/kg)0.5 杀螟硫磷/(mg/kg)0.5 氯菊酯/(mg/kg)0.1 注:其他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中的规定。3.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福建
6、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SW 0004S2021 3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色泽、组织形态、气味、杂质:将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正常状态或剪开后,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中用目测法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用鼻嗅其气味。5.2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5.3 理化、卫生指标 5.3.1 样品处理 取黑萝卜混合粉碎后作为试验样品。5.3.2 水分 按GB 5009.3规
7、定的方法测定。5.3.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六六六、滴滴涕 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甲胺磷、敌敌畏、杀螟硫磷、氯菊酯 按 NY/T 761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SW 0004S2021 4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袋(总量不少于2kg),将样品分成两份,一份(5袋)用于检验,一份(5袋)留样备查。净含量的抽样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3 检验分类 6.3.1
8、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2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换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要求。7.2 包装 包装为袋装形式,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1的要求,包装应不破、不漏。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腐蚀、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运输。7.4 贮存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LXSW 0004S2021 5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处贮存。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见包装标示。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