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QB64/0029S-2019 Q/QLXM 银 川 杞 里 香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LXM 0006S2019 黑枸杞(黑果枸杞)2019 01-29 发布 2019 01-29 实施 银川杞里香商贸有限公司 发 布 Q/QLXM 0006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银川杞里香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杞
2、里香商贸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威 欧阳国乾。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QLXM 0006S-2019 1 黑枸杞(黑果枸杞)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枸杞(黑果枸杞)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成熟的黑果枸杞为原料,经清理、干燥、拣选、包装制成的干黑枸杞(黑果枸杞)。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3、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
4、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黑枸杞 为茄科植物黑果枸杞的干燥成熟果实,黑枸杞又称黑果枸杞。3.2 不完善粒 破碎粒、未成熟粒尚有使用价值的黑果枸杞为不完善粒。3.3 未成熟粒 颜色较淡,与正常黑果枸杞明显不同的颗粒。3.4 破碎粒 失去部分达颗粒体积三分之一以上的颗粒。3.5 无使用价值颗粒 Q/QLXM 0006S-2019 2 虫蛀粒、霉变粒为无使用价值的颗粒。3.6 虫蛀粒 被虫蛀的颗粒。3.7 霉变粒 发霉、变
5、质的颗粒。3.8 杂质 黑果枸杞果、柄以外的物质。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观形状 黑色或紫黑色类圆形小颗粒状,颗粒大小基本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黑枸杞(黑果枸杞)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不完善粒,%5.0 无使用价值颗粒 不允许有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3.0 灰分,%9.0 总糖(以葡萄糖计),%20.0 原花青素,g/100g 1.0 4.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
6、),mg/kg 2.0 总砷(以 As 计),mg/kg 1.0 敌敌畏,mg/kg 0.2 乐果,mg/kg 1.0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Q/QLXM 0006S-2019 3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照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中减压干燥法测定。7.3 原花青素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保健食品(2003 版)“保健食品中原花青素的测定”
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4 总糖按 GB/T 18672 附录 B 规定的方法测定。7.5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7.6 总砷按 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7.7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7.8 敌敌畏、乐果按 GB/T 5009.20 规定的方法检验。7.9 致病菌按 GB 4789.4、GB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8.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0.5kg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3 检验分类 8.3.1 出厂检验
8、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8.3.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4 判定规则 Q/QLXM 0006S-2019 4 检验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9.2.2 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9.3 运输 9.4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9.5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9.6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