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SYQ/SSY 0023S2021陕 西 神 龙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三七花纳豆压片糖果三七花纳豆压片糖果2021-07-20 实施2021-06-20 发布陕西神龙药业有限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2 7 3 9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7 1 2Q/SSY 0023S20211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1.1-2020 所规定的编制规则编制。本标准由陕西神龙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神龙药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敏。本标准批准人:廖德宏。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SY 0023S20212三七花纳豆压片糖果三七花纳
2、豆压片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三七花纳豆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纳豆粉、三七花、鸡内金、红曲红、蔗糖、麦芽糊精、微晶纤维素为原料,经粉碎、配料、混合、制粒、加入硬脂酸镁混匀、压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三七花纳豆压片糖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GB 1886.1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
3、(含第 1 号修改单)GB 1886.1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红曲红(含第 1 号修改单)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
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S44/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纳豆粉DBS53/02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制三七花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关于终止审查三七花的意见Q/SSY
5、 0023S20213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3.1.1纳豆粉:应符合 DBS44/013 的规定。3.1.2鸡内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3三七花:应符合 DBS53/023 的规定。3.1.4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3.1.5蔗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6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7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规定。3.1.8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3.1.9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6、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红棕色至红褐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败及其他异味状态干燥的圆形片或异形片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g/100g5.0纳豆激酶,FU/g10000总皂苷(以人参皂苷 Re 计),mg/100g20铅(以 Pb 计),mg/kg0.5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SSY 0023S20214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099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7、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约 10g 被测样品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然后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
8、1干燥失重: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纳豆激酶:按 DBS44/013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总皂苷:按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中“保健食品中总皂苷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4.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 MPN 计数法检验。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 组批及抽样5.1.1 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
9、批。Q/SSY 0023S202155.1.2 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包装,抽样数量为 18 个包装,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2 出厂检验5.2.1 产品应逐批由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
10、要求时。5.4 判定规则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不得复检。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志、标签6.1.1 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28050、GB 7718 的规定。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乳母;每日食用量12g/d。6.1.2 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 运输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压挤。运输工具应洁净、无毒、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不得雨淋或暴晒。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内,在阴凉处避光贮存,仓库应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干燥,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高于 8 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Q/SSY 0023S20216毒有害物质混放。本品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