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471S-2019 Q/QYDS 同 心 县 齐 雅 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YDS 0002S2019 营养方便食品 2019-10-31 发布 2019-10-31 实施 同心县齐雅德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QYDS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照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同心县齐雅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同心县齐雅德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希英、马云。本标准有效期五年。
2、Q/QYDS 0002S2019 1 营养方便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养方便食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谷物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油、牛油、调味料、牛肉、食盐、芝麻、奶粉、葱、枸杞、葡萄干、核桃仁、花生仁、葵花籽、杏仁等辅料或辅料包,经分别炒制后、混合(或配料包)、调味、搅拌、包装制成的冲泡即可食用的不同品种的营养方便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3、件。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4、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3.1.1 谷物粉应符合 GB 2715 标准要求。3.1.2 牛肉应符合 GB 2707 标准要求。3.1.3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标准要求。
5、3.1.4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标准要求。3.1.5 牛油应符合 GB 10146 标准要求。3.1.6 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标准要求。Q/QYDS 0002S2019 2 3.1.7 调味料、葱、枸杞、葡萄干、芝麻、核桃仁、花生仁、葵花籽、杏仁等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各种营养方便食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滋味气味 具有各种营养方便食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粉末和各种辅料混合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理化
6、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2.0 铅(以Pb计)/(mg/kg)0.4 黄曲霉毒素B1/(g/kg)5.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3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30 霉菌/(CFU/g)50 致病菌 按GB 29921规定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Q/QYDS 0002S2019 3 6.3 铅按
7、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4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T 5009.22 规定方法检验。6.5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6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2003 规定方法检验。6.7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方法检验。6.8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执行。7 检验规则 7.1 产品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12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1kg)。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
8、菌群。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复检 7.4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