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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RSP 0001 S-2020 代用茶.pdf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686208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219.0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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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备案号 XXXXX 备案号:QB64/0504S-2020 宁 夏 蜀 蓉 食 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企 业 标 准 Q/SRSP 代 用 茶 2020-12-10 发布 2020-12-10 实施 宁夏蜀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SRSP 0001S2020 Q/SRSP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蜀蓉食品科技有

2、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蜀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树林。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SRSP 0001S2020 1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可以食用植物的叶、花、根茎、果(实)以及各种水果为原料,经清理、切片或不切片、干燥、拼配混合或不拼配、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粉碎或不粉碎、包装加工制成的可直接冲泡(浸泡)饮用的代用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3、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4、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照所选用可食用植物的组织不同,代用茶分为:根类、茎类、叶类、花类、果实(种子)及水果片类和混合类。其中,混合类是指以同一种类或不同种类两用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或植物组织为原料,经加工后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代用茶产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原料及辅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及标准。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Q/SRSP 0001S2020 2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 观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

5、植物学组织形态和品质特征,均匀、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气味正常,无杂质、无霉变 滋味与气味 冲泡后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检验项目 指标 铅(Pb)(mg/kg)3.0 水分/%20.0 总灰分/%10.0 六六六总量/(mg/kg)0.2(限叶类)滴滴涕总量/(mg/kg)0.2(限叶类)敌敌畏/(mg/kg)0.2(限花类、果/种子类、混合类)乐果/(mg/kg)0.8(限花类、果/种子类、混合类)三氯杀螨醇/(mg/kg)0.2(限叶类)氰戊菊酯/(mg/kg)0.3(限叶类)注:其他禁用农药及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国

6、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范围应符合 GB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 GB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总灰分按 GB5009.4 规定方法检验。7.4 铅按 GB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5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检验 7.6 三氯杀螨醇按 GB/T 5009.176 规定的方法检验 7.7 氰戊菊酯 GB/T 5009.110 规定的

7、方法检验、7.8 敌敌畏、乐果按 GB/T5009.20 规定方法检验。Q/SRSP 0001S2020 3 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0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为:感官指标、水分、总灰分、净含量。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关键工艺有较大改变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3

8、 每批产品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应按 GB7718 规定执行。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9.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每箱产品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暴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防止重压。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条件下。成品码放应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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