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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B 0002 S-2020 食用畜禽血制品.pdf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686209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244.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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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Q/SSB安徽康铭汇食品加工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SB 0002S-2021代替 Q/SSB 0002S-2020食用畜禽血制品2021-01-06 发布2021-01-16 实施安徽康铭汇食品加工厂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255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1月17日Q/SSB 0002S-2020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 标准化工

2、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比较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 DBS 41/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畜禽血制品进行编写。本标准修订代替Q/SSB 0002S-2020(备案号:34202005454S);与Q/SSB 0002S-2020相比,有如下区别:-企业标准号变更为Q/SSB 0002S-2021;-引用标准进行了相应更新;-更改了部分食品原料;-产品保质期进行了调整。本标准由安徽康铭汇食品加工厂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韦能利。本标准 2020 年 11 月 18 日首次

3、发布,2021 年 01 月 06 日第一次修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SSB 0002S-20201食用畜禽血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畜禽血制品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

5、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食用畜禽血制品以猪血、牛血、鸡血、鸭血等畜禽血为原料,加水稀释后,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用淀粉,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稳定剂、凝固剂等。其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及相关公告规定),经过滤、搅拌、凝固、包装、高温灭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食用畜禽血制品。4要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

6、会Q/SSB 0002S-202024.1原辅料原辅料4.1.1基本要求: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2762、GB2763 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1.2原料用血应为来自非疫区,经宰前宰后检验合格的健康畜血和屠宰后经卫生采集无污染的新鲜禽血(采血中应对采血用工具容器进行消毒,采血过程注意清洁卫生,防止原料血在采集过程中受到污染);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GB/T 5461规定;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4.1.3其他原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红棕色,有光泽

7、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嗅其气味,尝其滋味,检查是否有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气味滋味有血腥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呈凝固状,有弹性,允许有气孔。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95GB 5009.3蛋白质(g/100g)4GB 5009.5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45GB 5009.12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2、GB2763 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公告的规定4.4

8、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大肠菌群/(MPN/g)15GB 4789.34.4 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SSB 0002S-20203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7 检验规则7.1 组批和抽样: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组批;产品采取随

9、机抽样方法取样,不少于 4 个销售独立包装,样品分为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样。7.2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应按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面要求进行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原辅料、生产工艺条件有较大变化时;c)停厂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3 判

10、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允许在该批次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 标签、标志、包装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有关规定,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及国家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和规定。8.2 运输、贮存按GB 14881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8.3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020),预包装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散装产品保质期为3天。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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