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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FGZ 0003 S-2019 风味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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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注注注注注代替 Q/RFGZ0003S-2016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RFGZQ/RFGZ0003S-2019风味酱2019-03-01 发布2019-04-01 实施广广州州市市如如丰丰果果子子调调味味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1080S-2018备案日期:2018年11月22日Q/RFGZ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订,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代替 Q/RFGZ 0003 S-

2、2016风味酱。本标准与 Q/RFGZ 0003 S-2016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1.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2.修改了产品分类的描述;3.更新了主要原料及辅料要求;4.修改了食盐指标要求;5.修改了铅限量值;6.更新了包装的适用标准要求。本标准由广州市如丰果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柱斌罗志杰陈爱琴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如丰果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石滩镇麻车)、广州市如丰果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上塘、沙头村张凼、牛字田、山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RFGZ 0003 S-2013风味酱;Q/RFGZ

3、0003 S-2016风味酱。Q/RFGZ0003S-20191风味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

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

5、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注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5009.11 食品

6、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RFGZ0003S-20192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

7、7 酿造食醋GB/T 20882 果葡糖浆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T 35883 冰糖DBJ440100/T 33 半

8、固态(酱)调味品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一部3产品分类依产品原辅料配方不同分为以下品种:柠檬调味酱、酸梅酱。3.1柠檬调味酱以白砂糖、柠檬、酿造食醋、食用盐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果葡糖浆、冰糖、水、陈皮、甘草、丁香、桂皮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山梨酸钾、苯甲酸钠、乙酰磺胺酸钾、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三氯蔗糖、柠檬酸、冰醋酸、黄原胶、食品用香精、食品用

9、香料,经原料处理、调配糖渍、包装而成的风味酱。3.2酸梅酱以白砂糖、果葡糖浆、酸梅、酿造食醋、食用盐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水、姜、辣椒、陈皮、甘草、丁香、桂皮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山梨酸钾、苯甲酸钠、乙酰磺胺酸钾、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三氯蔗糖、柠檬酸、冰醋酸、黄原胶、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经原料处理、调配糖渍、包装而成的风味酱。4技术要求4.1主要原料和辅料4.1.1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和GB 13104的规定。4.1.2 柠檬、酸梅:应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4.1.3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10、 20882和GB 15203的规定。4.1.4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和GB 13104的规定。4.1.4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和GB/T 5461的规定。Q/RFGZ0003S-201934.1.6 酿造食醋:应符合GB/T 18187和GB 2719的规定。4.1.7 陈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要求。4.1.8 甘草、丁香、桂皮、姜、辣椒: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9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GB 29931的规定。4.1.10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GB 29929的规定。4.1.1

11、1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4.1.12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4.1.13 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4.1.14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应符合GB 1886.47的规定。4.1.15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4.1.16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4.1.17 冰醋酸:应符合GB 1886.10的规定。4.1.18 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4.1.1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20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 29938的规定。4.1.21 所有原辅料还

12、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该产品特有色泽,有光泽。滋味和气味具该产品特有香味,无不良气味。性状稀稠适度,无杂物。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食盐(以NaCl计)/(g/100g)1-10总酸(以乳酸计)/(g/100g)0.1-2.5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9黄曲霉毒素B1(g/kg)5.0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5000 CFU/g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13、g表示)Q/RFGZ0003S-20194ncmM大肠菌群5210 CFU/g100 CFU/g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取适量

14、样品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上,通过目测、口尝品评、鼻闻、手感的方法检测,与标准规定对照,作出评价。6.2理化指标6.1.1食盐、总酸按GB/T 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6.2.2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检验6.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

15、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索取供应商的合格报告或按照相应的原辅料标准开展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Q/RFGZ0003S-201957.2.1产品出厂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食盐、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产品停产三个月之后,恢复生产时;c)正式投产后,如原料供应商或产地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对产品有争议,需要仲裁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

1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g)更换生产设备时。7.4仲裁检验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双方可商请法定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7.5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6判定规则7.6.1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品。7.6.2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断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产品的标签须符合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8.1.2外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8.2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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