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QSXSH 0001 S-2021 乾州御椒牌腌辣椒.pdf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686310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2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QSXSH 0001 S-2021 乾州御椒牌腌辣椒.pdf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QSXSH 0001 S-2021 乾州御椒牌腌辣椒.pdf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QSXSH 0001 S-2021 乾州御椒牌腌辣椒.pdf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QSXSH 0001 S-2021 乾州御椒牌腌辣椒.pdf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QSXSH 0001 S-2021 乾州御椒牌腌辣椒.pdf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QSXSH 0001 S-2021 乾州御椒牌腌辣椒.pdf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陕西三辉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XSH乾州御椒牌腌辣椒2021-10-20 发布2021-11-20 实施陕西三辉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SXSH 0001S 2021Q/6 1 0 0 0 0-1 3 1 5 7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1 1 1 0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三辉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三辉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李宝辉、康志萍。本标准批准人:李宝辉。本标准属首次发布。IQ/SXSH 0001S2021乾州御椒牌腌辣椒1范围本标

2、准规定了乾州御椒牌腌辣椒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测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辣椒为主要原料,添加大蒜、生姜、食用盐、酱油、白醋、浓香型白酒、菜籽油(熟化)、味精、白砂糖、山梨酸钾,经清洗沥干、二次挑选、切割成型、配料搅拌、腌制、灌装而成的乾州御椒牌腌辣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536菜籽油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梨酸钾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

3、准酱油GB 27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

4、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盐指标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1.1浓香型白酒GB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

5、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3镀锡或镀铬薄钢板全开式易开盖Q/SXSH 0001S20211GB/T 30383生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 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鲜辣椒、大蒜应清洁卫生、无污染、无腐烂、无虫蛀,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2 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要求。3.1.3 菜籽油应符合GB/T 1536

6、 的要求。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5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6 白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要求。3.1.7 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要求。3.1.8 浓香型白酒应符合 NY/T 1583的要求。3.1.9 味精应符合GB 2720 的要求。3.1.10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规格,厚薄均匀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SXSH

7、 0001S20212项目指标水分(g/100g)85.0总酸(以乳酸计)/(g/100g)2.0氨基酸态氮(g/100g)0.1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1.0食盐含量(以氯化钠)/(g/kg)6.0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1.0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203.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项目指标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950CFU/g大肠菌群/(CFU/g)521010003.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8、。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质量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GB2760的标准要求。3.6.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7.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7.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 检验方法4.1感官取适量样品于透明洁净的容器或白色瓷盘中,置于自然光线明亮处,用目测、鼻嗅的方法进行色泽、气味、形态、杂质检验,口尝其滋味和口感。4.2理化4.2.1水分3Q/SX

9、SH 0001S2021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总酸按GB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山梨酸钾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氨基酸态氮按GB 5009.235规定的方法测定。4.2.7亚硝酸盐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4.2.8食盐按GB 5009.42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限量4.3.1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4.3.3大肠菌群

10、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完成全部生产工序并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袋(瓶)且总量不低于30kg,抽样数量不少于20袋(瓶)且总量不低于3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3出厂检验Q/SXSH 0001S20214每批产品应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总酸、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3.23.5项目规定。型式检验每半年

11、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 判定原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本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项目检验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6.1标签、标识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内包材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 的规定,镀铝薄膜应符合GB/T 29603的规定,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轻装轻卸、防止曝晒、雨淋、受潮、挤压。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污染、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6.5 保质期符合以上述贮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 6 个月。Q/SXSH 0001S202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资料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