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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D 0002 S-2020 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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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苏 州 红 动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HD 0002S-2020 配制酒 2020-10-27 发布 2020-12-15 实施 苏州红动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 Q/SHD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49 2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0 8Q/SHD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

2、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1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规定铅(以 Pb 计)0.2mg/kg 的规定。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苏州红动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凤枚、黄勇 本标准于2020年10月首次发布。J S Q BQ/SHD 0002S-2020 1 配制酒

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米酒或蒸馏酒、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或不添加)饮用水、食糖、饮料浓浆、果蔬汁、桂花、露酒、果葡糖浆、葡萄糖浆、柠檬酸、DL-苹果酸、L-苹果酸、柠檬酸钠、甜蜜素、三氯蔗糖、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诱惑红、柠檬黄、天然苋菜红、胭脂红、栀子黄、栀子蓝、红曲红、食品用香精进行配制,而后经杀菌(或不杀菌)、灌装制成的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4、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1886.2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 GB 1886.2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 GB 188

5、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栀子黄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2 果葡糖浆 J S Q BQ/SHD 0002S-2020 2 GB/T 20

7、885 葡萄糖浆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T 27588 露酒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栀子蓝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8、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分类 以酒基和配料不同分为:米酒配制酒和蒸馏酒配制酒。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米酒应符合附录 A、GB 2758 的规定。4.1.2 蒸馏酒 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4.1.3 食用酒精 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4.1.4 饮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5 食糖 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6 饮料浓浆、果蔬汁 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4.1.7 桂花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8 露酒 应符合 GB/T 27588 的规定。4.1.9 果葡

9、糖浆 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4.1.10 葡萄糖浆 应符合 GB/T 20885 的规定。4.1.11 柠檬酸 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4.1.12 DL-苹果酸 应符合 GB 25544 的规定。4.1.13 L-苹果酸 应符合 GB 1886.40 的规定。4.1.14 柠檬酸钠 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4.1.15 甜蜜素 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4.1.16 三氯蔗糖 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4.1.17 山梨酸钾 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18 D-异抗坏血酸钠 应符合 GB 1886.28 的

10、规定。4.1.19 诱惑红 应符合 GB 1886.222 的规定。4.1.20 柠檬黄 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4.1.21 天然苋菜红 应符合 GB 4479.1 的规定。4.1.22 胭脂红 应符合 GB 1886.220 的规定。4.1.23 栀子黄 应符合 GB 7912 的规定。4.1.24 栀子蓝 应符合 GB 28311 的规定。4.1.25 红曲红 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4.1.2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J S Q BQ/SHD 0002S-2020 3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11、 要 求 色泽 呈产品根据添加物应有颜色 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允许有少量沉淀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滋味和口感 味感柔和,具有产品特有风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米酒配制酒 蒸馏酒配制酒 酒精度a(20),%vol 0.5 1 甲醇b,g/L -0.6 氰化物b(以HCN计),mg/L -8.0 铅(以Pb计),mg/kg 0.1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规定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

12、%酒精度折算。4.4 微生物限量 米酒配制酒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n c m 沙门氏菌/25mL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25mL 5 0 0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在正常光线下,用眼、鼻、口、手等感觉器

13、官对产品的色泽、香气、滋味、形态进行评定。6.2 理化指标 J S Q BQ/SHD 0002S-2020 4 6.2.1 酒精度 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甲醇 按 GB 5009.22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氰化物 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真菌毒素限量 按 GB 2761 的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限量 6.3.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14、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方可出厂。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和净含量。7.2 型式检验 7.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

15、.1 以外的全部要求。7.3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7.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7.4.1 出厂检验样本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4 个最小销售包装,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7.4.2 型式检验的样本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对备样进行复检一次(微生物项目除外),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复检结果仍有

16、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J S Q BQ/SHD 0002S-2020 5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GB 2757、GB 275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2007)和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包装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中应轻卸、轻装,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及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及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入库产品需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米酒配制酒保质期为不少于 6 个月;蒸馏酒配制酒保质期为不少于 24 个月。J S Q BQ/SHD 0002S-2020 6 附录 A(规范性)米酒的质量要求 A1 米酒: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洗米、蒸煮、拌酒曲、发酵、过滤,添加(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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