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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XJ 0002 S-2019 食用调味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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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TXJQ/STXJ 0002S-2019代替 Q/STXJ 0002S-2016食用调味油2019-02-15 发布2019-03-15 实施汕头市熊记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5010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3日Q/STXJ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 Q/STXJ 0002S-2016食用调味油。本标准与 Q/STXJ 0002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产品配料;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现行有效文本做了相应

2、的修订;调整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汕头市熊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汕头市熊记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绍光、熊炯。本标准于 2002 年 06 月首次发布,于 2005 年 06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07 年 06 月第二次修订,于2010 年 06 月第三次修订,于 2013 年 06 月第四次修订,于 2016 年 06 月第五次修订,于 2019 年 02 月第六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TXJ 2-2002;Q/STXJ 2-2005;Q/STXJ 2-2007;Q/STXJ 0002S-2010;Q/STXJ 0002S-2013;Q/

3、STXJ 0002S-2016。Q/STXJ 0002S-20191食用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配以香辛料、芝麻、花生的其中一种,添加或不添加特丁基对苯二酚,经挑选、油炸、过滤(或不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食用调味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2花生GB 2716食品

4、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5、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 5525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1761芝麻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6403食品安全国

6、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特丁基对苯二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STXJ 0002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2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3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和 GB 19300 的要求。3.1.4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和 GB 19300 的要求。3.1.5特丁基对苯二酚应符合 GB 26403 的要求。3.1.6以上原辅料还应符

7、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1.7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滋味及气味具有食用调味油特有的香辣味,无异味色泽鲜红色或红棕色性状过滤产品:纯净、澄清油状液体,长时间静置允许出现少量沉淀,无霉变现象。无过滤产品:呈植物油和香辛料、芝麻、花生等碎片的混合物。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g5.0铅(以Pb计),mgkg0.09总砷(以As计),mgkg0.1酸价,(KOH)mgg3.0过氧化值,g10

8、0g0.25黄曲霉毒素B1,gkg10.0苯并a芘,gkg10.0浸出溶剂残留量,mgkg503.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5、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T 5525的规定进行。Q/STXJ 0002S-20193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及挥发物按GB 5009.236

9、的规定进行。5.2.2铅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5.2.3总砷按GB 5009.11的规定进行。5.2.4 酸价按GB 5009.229的规定进行。5.2.5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的规定进行。5.2.6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的规定进行。5.2.7苯并a芘按GB 5009.27的规定进行。5.2.8浸出溶剂残留量按GB 5009.262的规定进行。5.3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

10、量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7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

11、.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Q/STXJ 0002S-20194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和标签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7.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3运输产品运输有专用的工具,运输过程应加遮盖,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以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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