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380S-2019 Q/SKYJ 宁夏盛康源红枣酒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KYJ 0006S2019 夹心枣 2019 09-02 发布 2019 09-02 实施 宁夏盛康源红枣酒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SKYJ 0006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16325-200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盛康源红枣酒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盛康源红枣酒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智锋、郭瑞刚、张丹。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SKYJ 0006S2019 1 夹心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夹心枣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的红枣为主要原料,以生酸枣仁、生麦芽、鸡内金、茯苓、百合、红莲子、枸杞、沙棘、黑芝麻等为辅料,经清理、拣选、去除枣核、辅料粉碎、拼配调制、填充枣心、真空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不同品种的夹心枣。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3、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
4、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标准要求。3.1.2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要求。3.1.3 生酸枣仁、生麦芽、鸡内金、茯苓、百合、红莲子、沙棘、黑芝麻等辅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3.2 感官指标 Q/SKYJ 0006S2019 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组织形态 果形良好,具有本品应有的特征,果实大小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色 泽 具有红枣与配料各有
5、的自然色泽,色泽正常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30.0 总酸(g/100g)2.5 铅(以 Pb 计)/mg/kg 0.8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20000 大肠菌群/(MPN/100g)90 致病菌 按 GB 29921 中即食果蔬制品规定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6、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Q/SKYJ 0006S2019 3 6.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5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6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7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不少于 12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
7、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4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检验有大差异时;e)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8.2.2 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8.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8.4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