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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PMY 0001 S-2019 粥米.pdf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686681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92.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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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077S-2019 Q/SPMY 宁夏灵武市生鹏米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PMY 0001S2019 粥米 2019-04-01 发布 2019 04-01 实施 宁夏灵武市生鹏米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SPMY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1-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代替Q

2、/SPMY 0001S-2016粥米。本标准与Q/SPMY 0001S-2016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宁夏灵武市生鹏米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灵武市生鹏米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生鹏。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SPMY 0001S2019 1 粥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粥米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不同品种的稻谷为原料,在大米加工时筛理出的碎米,制成的适合熬粥的粥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

3、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0 稻谷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粥米 是指在大米加工过程中筛出的碎米,制成的适合熬粥的米。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稻谷应符合GB 1350要求。Q/SPMY 0001S2019 2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外 观 具有粥米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米粒比正常大米碎小,无虫蚀粒、霉变粒 气 味 具有粥米应有的气

5、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5.5 杂质总量,%(系指矿物质及无食用价值的物质)0.4 矿物质,%0.02 黄粒米,%1.0 4.4 卫生指标 4.4.1 真菌毒素限量 按GB 2761规定执行。4.4.2 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执行。4.4.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按

6、GB/T 5492 规定方法检验。7.2 杂质总量、矿物质按 GB/T 5494 规定方法检验。Q/SPMY 0001S2019 3 7.3 黄粒米按 GB/T 5496 规定方法检验。7.4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测定。7.5 卫生指标按 GB2761、GB 2762、GB 2763 规定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2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杂质总量、矿物质。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

7、,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9.2 包装 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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