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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VACC 0001 S-2017 谷物片(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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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钰嘉(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钰嘉(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VACC0001S-2017代替 Q/VACC0001S-2014谷物片(粉)2017-06-21发布2017-06-23实施钰嘉(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SHQB前 言本标准是作为企业交货验收依据的产品标准。本标准的指标参照 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进行编制。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VACC0001S-2014谷物片(粉)。本标准与 Q/VACC0001S-2014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范围;调整了术语和定义;调整了感官要求;调整了理化指标要求;调整了铅的指标要求;增加了真菌毒素限量要求;调整

2、了微生物指标要求;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要求;删除了试验方法;调整了包装要求;调整了运输要求;调整了贮存要求。本标准由钰嘉(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钰嘉(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鑫。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Q/VACC0001S-2014、Q/VACC0001S-2013。SHQBQ/VACC0001S-2017谷物片(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谷物片(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或其加工品或其他淀粉质类为原料,经粉碎(或不粉碎)、熟化、压片、干燥、磨粉

3、(或不磨粉)等工艺制成的直接冲调或冲调加热后食用的谷物片(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谷物片以谷物或其加工品或其他淀粉质类(如紫薯、玉米等)为原料,经粉碎(或不粉碎)、熟化、压片成型、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直接冲调或冲调加热后食用的产品,包括燕麦片、黑麦片、大麦片、黑小麦片、大米片、糙米片、黑米片、红米片、高粱片、藜麦片、黑糯米片、荞麦片等。3.2 谷物粉 以谷物或其加工品或其他淀粉质类(如紫

4、薯、玉米等)为原料,经熟化、干燥、磨粉等工艺制成的直接冲调或冲调加热后食用的产品,包括燕麦粉、燕麦麸皮粉、黑米粉、黑糯米粉、大麦粉、小麦粉、黑小麦粉、红米粉、高粱粉、藜麦粉、荞麦粉等。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 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消费者营养与健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 GB 19640 的规定。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 GB 19640 的规定。4.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以谷物为主的冲调谷物制品应符合 GB 2762

5、 中麦片的规定;以其他淀粉质类原料为主的冲调谷物制品应符合GB 2762 中淀粉制品的规定。其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污染物限量项目单位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GB 5009.122SHQBQ/VACC0001S-2017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4.5 微生物限量 4.5.1 致病菌指标应符合GB 29921 中粮食制品的规定。4.5.2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19640 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4.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7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产品合格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2 型式检验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

7、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 组批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50kg,每批抽取量不少于2kg,且不少 6 个独立包装。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5.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8、复检中仍有一项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及其它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3SHQBQ/VACC0001S-20177.2.1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材料按实际需求采用或不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3 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级 PE 复合袋或食品级铝箔复合膜袋或食品接触用 PP

9、瓶、PET 瓶。PE 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有关规定;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 GB 28118 的有关规定;食品接触用 PP 瓶、PET瓶应符合GB 4806.7 的有关规定。7.2.4 包装应封口或缝口严密,贴合牢固。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3.2 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摔、踢等不良方式。7.4 贮存7.4.1 成品必须有专库存放,严禁露天堆放,避免日晒雨淋,库内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

10、品或水分较高的物品混存,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7.4.2 产品应放置在垫板上,且离墙 10cm 以上,每个堆位应保持一定距离,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4SHQBQ/VACC0001S-2017 本食品生产企业承诺:本次备案的企业标准为:谷物片(粉)(Q/VACC0001S-2017)一、本备案中所填写的内容,所提交的备案资料均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所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钰嘉(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 日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SH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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