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苏 州 三 银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SY 0001S-2020 低聚糖压片糖果 2020-11-18 发布 2020-12-15 实施 苏州三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SSY 代替 Q/SSY 0001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5 8 7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1 4Q/SSY 0001S-2020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SSY 0001S-2018的修订。本标准与Q/SSY 0001S-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部分原料;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
2、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 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糖果”铅(以 Pb 计)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苏州三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瑞本、李柏明、谢冰、陈剑、李浩、徐迅、丛薪竹。本标准于 2015 年 4 月首次发布,于 2018 年
3、 6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20 年 11 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SSY 0001S-2020 1 低聚糖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聚糖压片糖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低聚果糖为主要原料,添加肉桂粉、松花粉、姜粉、麦芽糖、木糖醇、普鲁兰多糖、海藻糖、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经搅拌混合、压片、包装制成的低聚糖压片糖果(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4、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T 23529 海藻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普鲁兰多糖 GB 316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GH/T 1030 松花粉 J
6、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J S Q BQ/SSY 0001S-2020 2 3.1 原辅料 3.1.1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2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3.1.3 肉桂粉、姜粉:应符合 GB/T 1569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4 松花粉:应符合 GH/T 1030、GB 31636 的规定。3.1.5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GB 15203 的规定。3.1.6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
7、6.234 的规定。3.1.7 普鲁兰多糖:应符合 GB 28402 的规定。3.1.8 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GB 15203 的规定。3.1.9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产品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均匀一致,符合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外形完整,无明显变形,剖面紧密,不粘连,无霉变 滋味、气味 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味微甜,无异嗅,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产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干燥失重/(g/100g
8、)9.0 铅(以 Pb 计)/(mg/kg)0.4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0.1 其他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应符合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 号令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J S Q BQ/SSY 0001S-2020 3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
9、光下观察外观、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干燥失重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4.2.3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 GB 5009.34 的规定执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4.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的规定执行。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
10、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3、3.4、3.5 规定的全项目。5.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以往批次有较大差异时需增加型式检验。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号,并顺序编号。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
11、00g(不少于 6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 kg(不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J S Q BQ/SSY 0001S-2020 4 准规定,允许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1.2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质量(重量)、体积、标准号、许可证号及符合 GB/T 191 要求的图形类标志符号。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外包装采用纸盒。6.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离地面离墙不得少于 20cm,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7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