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QB64/0119S-2019 Q/NYSP 宁 夏 宁 杨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YSP 0005S2019 调味酱 2019-04-16 发布 2019-04-16 实施 宁夏宁杨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NYSP 000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代替Q/NYSP 0005S-2016调味酱。本标准与Q/NYSP 0005S-2016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变更了企业名称;修改了产品分类。本标准由宁夏宁杨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宁杨食品有限公司
2、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海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YSP 0005S2019 1 调味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姜、蒜、豆瓣酱、牛肉、鸡肉、白砂糖、花生米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经炒制、加工制成不同类型的调味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2
3、花生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44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
4、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生产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1761 芝麻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配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Q/NYSP 0005S2019 2 a)香辣酱;b)麻辣酱;c)香辣炒虾料;d)复合调味酱(夹馍肉
5、酱等)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要求。3.1.2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要求。3.1.3 豆瓣酱应符合 GB 2712 要求。3.1.4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要求。3.1.5 食用植物油 GB 2716 要求。3.1.6 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要求。3.1.7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3.1.8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3.1.9 牛肉、鸡肉应符合 GB 2707 要求。3.1.10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6、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自品种调味酱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各自品种调味酱应有的香味、滋味,无哈喇味、无异味 形 态 呈酱状,稀稠适度,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50.0 氯化钠(以 NaCl 计),%20.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4.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1.0 4.4 微生物指标 Q/NYSP 0005S2019 3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7、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 按 GB29921 规定执行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目测、嗅觉、味觉进行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7.4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7.5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7.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7 氯化钠按
8、GB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7.8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7.9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组批,从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 进行检验,检样一式两份,共检验和复检用。8.2 出厂检验 8.2.1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检验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8.2.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氯化钠、大肠菌群。8.3 形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形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Q/NYSP 0005S2019 4 a)新产品投产时;b
9、)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4 判定规则 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8.4.2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定量包装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产品外包装用纸箱或其他容器装。9.3 运输 9.3.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因离地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