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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CLS 0008 S-2021 花生软包装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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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1-12-30 发布2021-12-30 实施Q/TCLS唐 山 长 利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TCLS 0008S-2021代替Q/TCLS 0008S-2018花生软包装罐头唐唐山山长长利利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04.05备 案 号:13014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2月18日 有效日期:2027年02月17日 Q/TCLS 0008S-20211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

2、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参考了SB/T 10614 熟制花生(仁),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唐山长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长利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美静。本标准代

3、替并废止Q/TCLS 0008S-2018花生软包装罐头。本标准与Q/TCLS 0008S-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姓引用文件;-修改了产品工艺;-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保质期描述。本标准于2021年12月30日由唐山长利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朱长利朱长利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1年12月30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Q/TCLS 0008S-2018花生软包装罐头Q/TCLS 0008S-20212花生软包装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生软包装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4、标识、包装、运输、贮运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豆(仁)为原料,经挑选、漂洗、浸泡、调味煮制(添加味精、味啉、五香粉、盐、白砂糖、冰糖、桂皮、生姜、月桂叶、花椒、酿造酱油、酿造食醋、糟卤、辣椒粉、麻辣调料等调味料中的一种或多种,加水溶制而成)、浸泡或不浸泡、控水、速冻或不速冻、金属探测、装袋、抽真空充氮气或不抽真空充氮气密封、高温高压杀菌(110121,1538分钟)、冷却加工工艺而成的花生软包装罐头食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5、。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532 花生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6、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96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Q/TCLS 0008S-20213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 酿造酱油GB/T 18187 酿造食醋GB

7、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20938 罐头食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B/T 23183 辣椒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2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氮气GB/T 30381 桂皮GB/T 30383 生姜GB/T 30387 月桂叶GB/T 30391 花椒GB/T 35883 冰糖DB 31 糟卤DBS50/02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麻辣调料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SB/T 10614 熟制花生(仁)SB/T 10948 熟制花生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

8、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花生豆(仁)应无虫蛀、无霉变、生熟适中,符合GB 19300、GB/T 1532的规定。3.1.2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3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1.5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6 五香粉、味啉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7 酿造酱油应符合GB/T 18186的规定。3.1.8 桂皮应符合GB/T 30381 的规定。3.1.9 生

9、姜应符合GB/T 30383 的规定。3.1.10 月桂叶应符合GB/T 30387 的规定。3.1.11 花椒应符合GB/T 30391 的规定。Q/TCLS 0008S-202143.1.12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 的规定。3.1.13 糟卤应符合DB31/2006的规定。3.1.14 酿造食醋应符合GB/T 18187的规定。3.1.15 辣椒粉应符合GB/T 23183 的规定。3.1.16 麻辣调料应符合DBS50/021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外观产品密封完好,无泄漏涨袋现象存在按 GB 10786 方法。色泽豆粒表皮具有本

10、产品固有的颜色组织状态质地软硬适度、外型饱满,大小均匀、允许有少量破碎仁、无霉变气味和滋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镉(以 Cd 计)/(mg/kg)0.5GB 5099.15铅(以 Pb 计)/(mg/kg)0.1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g/kg)18.0GB 5009.22注: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残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3.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

11、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采用称量销售的产品除外。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Q/TCLS 0008S-20215氮气应符合GB 29202的规定。4.2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8950 及 GB/T 20938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抽样方法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样品采样按照QB/T 1006的规定执行。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26的规定进行。6.3出厂检验6.3.1出厂检验项

12、目为感官要求、商业无菌、净含量。6.3.2产品出厂前由本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4型式检验6.4.1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3.23.5规定的全部项目。6.4.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

13、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中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直接判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7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7.1标识Q/TCLS 0008S-20216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包装7.2.1产品的直接包装为复合膜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其它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7.2.2产品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无裸露。7.

14、3贮存7.3.1产品应远离热源,常温避光贮存,不得露天堆放;开袋后应冰箱保存或尽快食用。7.3.2贮存产品的仓库应通风良好、保持清洁、干燥。7.3.3仓库内存放产品应离地15cm以上,离墙50cm以上。7.3.4产品在贮存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存放在一起。7.4运输7.4.1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无异味、保持干燥。7.4.2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混运。7.4.3运输产品时不得风吹、日晒、雨淋,防止产品被污染。7.4.4搬运产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使用有损纸箱的工具,不得抛摔。7.5保质期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 12 个月。具体可根据客户合同约定按照 GB 7718 的规定标识保质期,6 个月,8 个月,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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