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MYH Q/SMYH 0027 S-2022 桂圆发酵植物饮料 2022-01-01 发布 2022-01-01 实施 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90030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3月0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MYH 0027 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与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共同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余谦、吕明慧、刘磊、张瑞芬。
2、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SMYH 0027 S-2022 1 桂圆发酵植物饮料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桂圆发酵植物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桂圆发酵液、浓缩果汁(苹果、蓝莓)、低聚果糖、赤藓糖醇、-氨基丁酸、茶叶茶氨酸为原料,经调配、灌封、灭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植物饮料。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
4、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
5、601.1 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铝两片罐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Q/SMYH 0027 S-2022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B/T 4587 -氨基丁酸 QB/T 5323 植物酵素 JJF 1
6、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关于批准茶叶茶氨酸为新食品原料等的公告(2014 年第 15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桂圆发酵液应符合QB/T 5323的规定。3.1.2 浓缩果汁应符合GB CB 17325的规定。3.1.3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4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5-氨基丁酸应符合 QB/T 4587 的规定。3.1.6 茶叶茶氨酸应
7、符合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茶叶茶氨酸为新食品原料等的公告(2014 年第 15 号)的规定。3.1.7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8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棕褐色至褐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滋味、气味 味酸甜、无异味。状 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液体状态均匀,允许有少许沉淀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以折光计 25)/()6.5 p
8、H 值 3.06.5 铅(以 Pb 计)/(mg/L)0.04 锡(Sn)a/(mg/L)150 锌、铜、铁总和b/(mg/L)20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b 仅适用于金属罐装 Q/SMYH 0027 S-2022 3 3.4 微生物限量 3.4.1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 其它包装的产品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沙门氏菌/(/25mL)
9、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25mL)5 1 100 1000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
10、要求符合GB12695和GB14881的规定。5 5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pH 值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锡 Q/SMYH 0027 S-2022 4 按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锌、铜、铁总和 按GB5009.13、GB5009.14、GB 500
11、9.90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6 商业无菌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
12、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pH 值、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
13、格的产品为一批。同一批号产品中,在检验外部包装之后,按产品批次取样,随机抽取 12 罐(瓶),8 罐(瓶)用于检验,其余 4罐(瓶)留样备用。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号规定进行。Q/SMYH 0027 S-2022 5 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7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产品的标
14、签、标志应符合 GB28050、GB7718 的规定。7.2 包装 7.2.1 本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玻璃瓶包装。玻璃瓶应符合 QB2142 的标准要求。本产品的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7.2.2 包装上应有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食用方法、贮存方法等。委托生产的还需标有被委托方的公司名称、生产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7.3 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4 贮存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与墙壁保持 20cm 以上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墙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7.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好的产品的保质期: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