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06-28 日发布 2021-06-28 实施 Q/TFY 唐 县 方 源 食 品 加 工 有 限 公 司企业标准 Q/TFY 0001S-2021 速冻预制牛、羊副产品 唐县方源食品加工唐县方源食品加工食品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08.02 备 案 号:13078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08日 有效日期:2026年09月07日 目ljj Q/TFY OOOlS-2021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771
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参考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唐县方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县方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康。本标准于2021年06月28日由唐县方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国康批准发布,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1年06月28日首次发布。Q/TFY 0001S-2021 2 速冻预制牛、羊副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预制牛、羊副产品的术语、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销售、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牛、羊副
3、产品(牛头、牛肚、牛肺、牛心、牛肝、牛肠、牛蹄、羊头、羊肚、羊肺、羊心、羊肝、羊肠、羊蹄)为原料,经挑选、解冻或不解冻、清洗或不清洗、修整、预煮(非熟制)、冷却、内包、速冻(-30-40,30分钟)、装箱需冷冻存储的预制速冻牛、羊副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
4、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
5、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SB/T 10699 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 SB/T 10827 速冻食品物流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6、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术语和定义 Q/TFY 0001S-2021 3 3.1.1 速冻:将处理好的牛羊副产品,迅速通过其最大冰结晶区域,当平均温度达到-18 时,完成冻结加工工艺的冻结方法。3.1.2 牛、羊副产品:本标准包括:牛头、牛肚、牛肺、牛心、牛肝、牛肠、牛蹄、羊头、羊肚、羊肺、羊心、羊肝、羊肠、羊蹄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鲜(冻)牛、羊副产品(牛头、牛肚、牛肺、牛心、牛肝、牛肠、牛蹄、羊头、羊肚、羊肺、羊心、羊肝、羊肠、羊蹄)应取自健康状况良好、屠宰前后经过检验检疫的牛、羊,具有相关部门的检验检疫证明,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
7、1.2 以上所有原料应来自非疫区,并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符合 GB 2707、GB 31650 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 在冷冻库内随机抽取 5 个独立包装的 食品原料用速冻牛、羊杂,在自然光下 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加热解冻后嗅其气味、煮熟后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产品应有形状,解冻后允许有少量汤汁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8、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5 GB 5009.12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5 GB 5009.228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GB 5009.26 总汞(以 Hg 计)/(mg/kg)0.05 GT 5009.17 总砷(以 As 计)/(mg/kg)0.4 GB 5009.11 镉(以 Cd 计)/(mg/kg)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0.8 GB 5009.123 注: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其它
9、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兽药残留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Q/TFY 0001S-2021 4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釆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ID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0 10000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
10、求 应符合GB 14881、GB 31646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厂检验部门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合格证,经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6.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2000g,1000g用于检验,1000g保留样品。6.2.2 出厂检验项目 净含量、感官要求为每批必检项目,其它项目做不定期抽检。6.3 型式检验 6.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2500g,1500g 用于检验,1000g 留样备用。微生物指标检验抽样按GB
11、 4789.1 规定执行。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3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时;b)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TFY 0001S-2021 5 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 6.4.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4.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则判为不合格品。6.4.2 型式检验结果判定 6.4.
12、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为合格品。6.4.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 3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3 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4.2.3 微生物指标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销售、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标明速冻、生制、食用方法。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贮存 冷藏库库温应达到-18,温度升降幅度不超过 2,并且保持卫生洁净,码垛不高于 5 层。7.4 运输 应符合 GB/T 20799、SB/T 10827 的规定。7.5 销售 应在冷冻条件下销售,低温陈列柜内产品的温度不得高于-15,产品的储存和陈列应与未包装的冷冻产品分开。7.6 保质期 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