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畜、禽、鱼类调味膏(半固态(酱)调味料)备案号:360165S-2021备案日期:2021年3月23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22日Q/THTL 江 西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THTL 0002S-20212021-01-16 发布2021-01-16 实施江西泰来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注: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与管理系统”中的文
2、本为正本)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TL 0002S202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产品分类.2 4 要求.2 5 食品添加剂.4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4 7 检验规则.5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
3、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TL 0002S2021 I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代替了Q/THTL 0002S2018畜、禽、鱼类调味膏。本标准与Q/THTL 000S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名称由“畜、禽、鱼类调味膏”修改为“畜、禽、鱼类调味膏(半固态(酱)调味料)”。本标准中“鱼肉类”产品铅限量(以Pb计)为0.8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
4、(食用盐、香辛料除外)”项下铅限量(以Pb计)1.0mg/kg;“畜肉类、禽肉类”产品铅限量(以Pb计)为0.4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及肉制品”项下铅“肉制品”限量(以Pb计)0.5mg/kg。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泰来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必钊。本标准批准人:彭庶伟。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TL 0002S2021 1
5、畜、禽、鱼类调味膏(半固态(酱)调味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鱼类调味膏(半固态(酱)调味料)的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畜肉(羊或猪或牛)或禽肉(鸡或鸭)或鱼肉为原料,以食用盐、麦芽糊精、味精、食用玉米淀粉、食品用香精(牛肉香精或鸡肉香精或猪肉香精或鱼肉香精)、水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经清洗、蒸煮、抽提、调配、磨浆、浓缩、胶磨、杀菌、包装等主要生产工艺制成的畜、禽、鱼类调味膏(半固态(酱)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6、,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
7、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
8、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
9、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TL 0002S2021 2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0004 包装用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
10、原辅料的不同,将产品分为以下三类:3.1 畜肉类 以畜肉(羊或猪或牛)为原料,以食用盐、麦芽糊精、味精、食用玉米淀粉、食品用香精(牛肉香精、猪肉香精)、水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制成的产品。3.2 禽肉类 以禽肉(鸡或鸭)为原料,以食用盐、麦芽糊精、味精、食用玉米淀粉、水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制成的产品。3.3 鱼肉类 以鱼肉为原料,以食用盐、麦芽糊精、味精、食用玉米淀粉、食品用香精(鱼肉香精)、水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制成的产品。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畜肉(羊或猪或牛)、禽肉(鸡或鸭)应符
11、合GB 2707的规定。4.1.2 鱼肉 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4.1.3 食用盐 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4.1.4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TL 0002S2021 3 4.1.5 味精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4.1.6 食用玉米淀粉 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4.1.7 水 应符合GB 5749的
12、规定。4.1.8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4.1.9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4.1.10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畜肉类 禽肉类 鱼肉类 外观 膏状 取本品适量,倒入洁净、干燥的白色瓷盘中,目测其外观、色泽和杂质,口尝其滋味、鼻嗅其气味。色泽 白色 淡黄色 红褐色 滋味及气味 香味纯正,具有产品特有鲜美滋味,无不良气味和滋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畜肉类 禽肉类 鱼肉
13、类 水分/(g/100g)65 60 GB 5009.3 食盐(以NaCL)/(%)25 GB 5009.44 氨基酸态氮(以N计)/(%)0.5 GB 5009.235 总氮(以N计)/(g/100g)1.0 GB 5009.5 多氯联苯a/(mg/kg)0.5 GB 5009.190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TL 0002S2021 4 注:a以PCB28、PCB52、PCB
14、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或相关规定。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畜肉 禽肉 鱼肉 铅(以Pb计)/(mg/kg)0.4 0.8 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单核细胞增生李
15、斯特氏菌b 5 0 0/25 GB 4789.30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c 5 0 0/25 GB 4789.36 副溶血性弧菌d 5 1 100MPN/g 1000 MPN/g GB 4789.7 菌落总数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90 MPN/100g(畜肉类)150 MPN/100g(禽肉类)100 MPN/100g(鱼肉类)GB/T 4789.3 注1: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为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3:bc仅限畜禽肉类产品检测
16、,其中c仅限牛肉类产品检测。注4:d仅适用鱼类产品检测。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2005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HTL 0002S2021 5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7.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7.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食盐、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