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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WYS 0005 S-2019 红烧酱汁(烹调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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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376S-2019 Q/TWYS 银 川 天 味 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WYS 0005S2019 红烧酱汁(烹调调味料)2019-09-02 发布 2019-09-02 实施 银川天味源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TWYS 000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271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银川天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天味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平朝。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TW

2、YS 0005S2019 1 红烧酱汁(烹调调味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烧酱汁(烹调调味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酱油、鲜味剂、着色剂等为原料,经配制而成的烹调用红烧酱汁(烹调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

3、菌群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要求,并经净化处理。3.1.2 酱油应符合 GB

4、 2717 标准要求。3.1.3 鲜味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深棕褐色 体 态 均匀液体,无悬浮物、无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Q/TWYS 0005S2019 2 表1(续)项 目 指 标 气 味 具有红烧酱汁(烹调调味料)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氨基酸态氮,g/L 0.2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2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

5、MPN/100mL 30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按 GB/T 5009.39 规定方法检验。6.2 氨基酸态氮按 GB 5009.235 规定方法检验。6.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5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2003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Q/TWYS 0005S2019 3 以同一批原料

6、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氨基酸态氮、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 正常情况下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3 判定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容器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运输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强烈振荡。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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