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TFY0002S2021每批产品按包装件数的1%随机抽样,不足1千件者按1千件计。每批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Kg,抽样数量的1/2用于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检验,1/4用于微生物指标检验,1/4用于留样,另根据产品的具体规格抽取适当的样品进行净含量检验。5.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在出厂前,应由厂技术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净含量和标签等。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主要原辅料来源有较大改变或
2、更换主要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距时:d)长期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5判定规则所检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它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6.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按客户要求规格进行包装。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混运,应有覆盖物。6.4贮存产品应储存在-18的专用冷库内,冷库应定期清扫、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同库储存。7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