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ZFXQ/SZFX 0001S2019代替Q/SZFX 0001S-2015淀粉制品2019-01-01 发布2019-02-01 实施深圳市福祥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3013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1日Q/SZFX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Q/SZFX 0001S-2015淀粉制品。本标准与Q/SZFX 0001S-2015淀粉制品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产品配料;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现行有效文本做了相应的
2、修订;修改了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深圳市福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市福祥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芬。本标准于 2015 年 02 月首次发布,于 2019 年 01 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ZFX 0001S-2015。Q/SZFX 0001S-20191淀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豌豆淀粉、绿豆淀粉、玉米淀粉的其中一种、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粘米粉、玉米粉、脱氢乙酸钠、柠檬酸、柠檬酸钠,经磨浆、蒸煮、成型、冷却、包装等加
3、工工艺制成的淀粉制品。本品为非即食产品,需经进一步加工后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463玉米粉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
5、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SZFX 0001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豌豆淀粉、绿豆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2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GB 31637 的要求。3.1.3
6、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4粘米粉呈粉末状,无结块,无潮解,无霉点。3.1.5玉米粉应符合 GB/T 10463 的要求。3.1.6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要求。3.1.7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8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要求。3.1.9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10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无异味、不酸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不发黏、无发
7、霉、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口尝无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90淀粉,%4.0铅(以 Pb 计),mg/kg0.4黄曲霉毒素 B1,g/kg5.0(以豌豆淀粉或绿豆淀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20(以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3.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
8、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 2713的规定执行。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Q/SZFX 0001S-201935.2.2淀粉按 GB 5009.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
9、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5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中的规定执行。6.2.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检验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
10、;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中的规定执行。6.3.3检验项目本标准中3.2、3.3、3.4、3.5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检验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图形标志符合 GB/T 1
11、91 的规定。7.1.2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Q/SZFX 0001S-20194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包材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常温下保质期为 2天,添加脱氢乙酸钠的产品保质期为 3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