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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JLY 0005 S-2019 烘炒豆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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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9-07-02 发布 2019-07-02 实施 Q/WJLY 张家口建军燕麦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WJLY 0005S-2019 烘炒豆类 张家口建军燕麦食品张家口建军燕麦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16.0 备 案 号:13191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9月05日 有效日期:2024年09月04日 Q/WJLY 000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

2、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张家口建军燕麦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张家口建军燕麦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阎强。本标准于2019年7月2日由张家口建军燕麦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阎强阎强批准发布,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7月2日首次发布。Q/WJLY 0005S-2019 1 烘炒豆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烘炒豆类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

3、、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黑豆、绿豆、红小豆(赤小豆)、豌豆、鹰嘴豆、豇豆、蚕豆、芸豆、扁豆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薏仁米、芡实、芝麻,经挑选、去杂、烘烤或炒制、冷却、包装制成的烘炒豆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4、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落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5、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59 蚕豆 GB/T 10460 豌豆 GB/T 10462 绿豆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Q/WJLY 0005S-2019 2 GB 28050 食品

6、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S/T 3103 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榄豆)、扁豆 NY/T 599 红小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大豆(黄豆、黑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3.1.2 芸豆、豇豆、扁豆应符合 LS/T 3103 的规定。3.1.3 蚕豆应符合GB/T 10459 的规定。3.1.4

7、豌豆应符合 GB/T 10460 的规定。3.1.5 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 的规定。3.1.6 红小豆应符合 NY/T 599 的规定。3.1.7 鹰嘴豆、薏仁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8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9 芡实应清洁、干燥、无污染、无霉变、无虫蚀,具有固有的色泽和气味,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10 以上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滋味 具有

8、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 组织状态 整粒状或瓣粒状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目测其色泽、组织状态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Q/WJLY 0005S-2019 3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10.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16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0.2 GB 5009.15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铬(以 Cr 计)/(mg/kg)1.0 GB 5009.123 霉变粒/(%)0.5 GB 2715

9、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a/(g/100g)0.5 GB 5009.227 a不包括以粮食类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大豆除外 注:其他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2、GB 2761、GB 2763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采用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项 目 n c m M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10、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霉菌 25 GB 4789.15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5.2 抽样方法和数量 Q/WJLY 0005S-2019 4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1kg),样品分为两份,一

11、份检验,一份备检。5.3 出厂检验 5.3.1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5.3.2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按标本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 5.4.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4.2 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

12、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6.1 标识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6.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净、无污染,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无裸露。6.3 贮存 6.3.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6.3.2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并有防雨、防潮、防虫、防鼠设施的库房内,包装件码放应距墙、地 20cm 以上,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6.4 运输 6.4.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污染,并有防尘、防雨雪、防潮、防晒设施。Q/WJLY 0005S-2019 5 6.4.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6.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见包装标识所示,具体时间根据产品特性和包装材质来确定,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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