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维艾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上海维艾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VITAL0001S-2017固体饮料2017-06-20发布2017-06-20实施上海维艾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SHQB前 言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本标准由上海维艾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维艾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己楼 4 层402室。本标准适用单位:上海普维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灯辉路 1128 号六号厂房,生产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灯辉路 1128 号六号厂房。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瑜、靳旭、倪磊、沈甦。本标准
2、为首次发布。ISHQBQ/VITAL0001S-2017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抗性糊精、低聚果糖、乳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 lactis)HN019、鼠 李 糖 乳 杆 菌(Lactobacillus rhamnosus)HN001、嗜 酸 乳 杆 菌(Lactobacillusacidophilus)NCFM 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维生素 C,经称量、配料、混合、包装制成的固体饮料,为可即食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
3、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要求3.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食品原辅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获证企业生产的获证产品。3.2 感官要求应符合GB 7101 对固体饮料类的相关规定。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GB 7101 对固体饮料类的相关规定。3.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对固体饮料类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 0.5GB 5009.123.5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4、GB 7101 对固体饮料类的规定,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对固体饮料类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它们的使用应分别符合GB 2760 和GB 14880 的规定。1SHQBQ/VITAL0001S-20173.7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规定。5检验规则5.1 出厂检验5.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
5、分、出厂活菌数、大肠菌群、霉菌、净含量。5.2 型式检验5.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 组批以同一流水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工艺条件、配方、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5.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 500g),分别用作感官检验、理化指标检验、出厂活菌
6、数、大肠菌群指标检验以及留样备用。5.5 判定规则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产品,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时,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有不合格的项目时,允许加倍抽样复验,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不得复验。6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识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101,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6.1.2 应按照 GB 7101 的规定,标示含有活菌型乳酸菌乳双歧杆菌(Bifidobact
7、eriumlactis)HN019、鼠李糖乳杆菌(Lactobacillus rhamnosus)HN001 和嗜酸乳杆菌2SHQBQ/VITAL0001S-2017(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NCFM 的出厂总活菌数100 亿/袋。6.2 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级镀铝薄膜包装。产品应密封包装。外包装采用纸盒包装。6.3 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备有防雨、防晒设施。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及腐蚀性物质以及其他容易造成污染的物品混运。6.4 贮存产品应放置在干燥、避光、通风的库房中储存,库房应保持清洁,防止受热或阳光暴晒,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
8、有腐蚀性物质混存。储存期限不得超过保质期。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3SHQBQ/VITAL0001S-2017 本食品生产企业承诺:本次备案的企业标准为:固体饮料(Q/VITAL0001S-2017)一、本备案中所填写的内容,所提交的备案资料均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所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上海维艾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 日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SHQ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