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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ZWB 0001 S-2019 固态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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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QZWB福建省泉州市味博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QZWB 0001S2019代替 Q/QZWB 0001S-2016固态调味料2019-06-03 发布2019-07-02 实施福建省泉州市味博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QZWB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代替 2016 年 12 月 12 日备案通过备案号为 0595350411S-(2016)企业标准固态调味料Q/QZWB 0001S-2016。与 Q/QZWB 0001S-2016 比较,主

2、要内容修改如下:增加了原辅料,修改了相应的原料要求、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产品分类;根据增加的原辅料,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的限量;删除了微生物限量,修改了相应的检验规则;更新了相应的国家标准,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原料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本标准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省泉州市味博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泉州市味博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艺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B 0001S20191固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3、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味精、猪肉粉、牛肉粉、鸡粉、海鲜粉或蔬菜粉为原料,白砂糖、食用玉米淀粉、香辛料、麦芽糊精、酵母抽提物、蛋黄粉、酱油粉、葡萄糖为辅料,适量添加二氧化硅、琥珀酸二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经选料、粉碎、配料、混合、过筛、干燥、包装工序制成的固态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4、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

5、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0884 麦芽糊精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B 0001S20192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6、剂 二氧化硅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SB/T 10485 海鲜粉调味料SB/T 10513 牛肉粉调味料SB/T 10526 排骨粉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产品分类产品根据使用的原辅料不同分类。3.1猪肉味调味料:猪肉粉、食用盐、味精、食用玉米淀

7、粉、白砂糖、香辛料、麦芽糊精、酵母抽提物、蛋黄粉、酱油粉、葡萄糖、二氧化硅、琥珀酸二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3.2牛肉味调味料:牛肉粉、食用盐、味精、食用玉米淀粉、白砂糖、香辛料、麦芽糊精、酵母抽提物、蛋黄粉、酱油粉、葡萄糖、二氧化硅、琥珀酸二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3.3鸡味调味料:鸡粉、食用盐、味精、食用玉米淀粉、白砂糖、香辛料、麦芽糊精、酵母抽提物、蛋黄粉、酱油粉、葡萄糖、二氧化硅、琥珀酸二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3.4海鲜味调味料:海鲜粉、食用盐、味精、食用玉米淀粉、麦芽糊精、酵母抽提物、葡萄糖、二氧化硅。3.5蔬菜味调味料:蔬菜粉、食用盐、味精、食

8、用玉米淀粉、白砂糖、香辛料、麦芽糊精、酵母抽提物、葡萄糖、二氧化硅。4要求4.1原料要求4.1.1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2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3猪肉粉:应符合 SB/T 10526 的规定。4.1.4牛肉粉:应符合 SB/T 10513 的规定。4.1.5鸡粉:应符合 SB/T 10415 的规定。4.1.6海鲜粉:应符合 SB/T 10485 的规定。4.1.7蔬菜粉:使用量、使用范围和质量安全应符合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供货商企业标准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B 0001S201934.1.8食用玉

9、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4.1.9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4.1.10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11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4.1.12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4.1.13蛋黄粉: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4.1.14酱油粉:使用量、使用范围和质量安全应符合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供货商企业标准的要求。4.1.15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4.1.16琥珀酸二钠:应符合 GB 29939 的规定。4.1.17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

10、86.171 的规定。4.1.18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9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色泽基本一致风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风味,香味纯正,味道新鲜,无霉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小颗粒或粉状,干燥疏松,无明显结块杂质正常视力无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 g)10.0氯化物(以 NaCl)/(g/100 g)65氨基酸态氮/(g/100 g)0.15总氮(以 N 计)/(g/100

11、 g)0.2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1.0黄曲霉毒素 B1/(g/kg)5.04.4净含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B 0001S20194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琥珀酸二钠最大使用限量20.0g/kg,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二氧化硅(作食品添加剂的抗结剂使用)使用量20.0g/kg。

12、4.6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随机抽取样品,置于明亮处观察其包装外观;然后随机抽取约 10g 的样品,平铺于清洁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期色泽、形态、杂质,闻其香味,并取少许放于舌尖,品尝其滋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检测。5.2.2氯化物按GB 5009.44的规定检测。5.2.3氨基酸态氮按GB 5009.235的规定检测。5.2.4总氮按GB 5009.5的规定检测。5.2.5总砷按GB 5009.11的规定检测。5.2.6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检测。5.2.

13、7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的规定检测。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B 0001S201956.1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批量样品以“包”为单位。6.2抽样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小包装,抽样数量为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查。6.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后,

14、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检验结果中,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

15、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当供需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检验并判定。7标志、包装、贮存、运输7.1标志7.1.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7.1.2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并标明“防潮”、“防雨”字样,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WB 0001S20196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货物应离地、离墙,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贮。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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