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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FBR 0023 S-2021 富硒鲜枸杞原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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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备案号:QB64/0031S-2021 Q/WFBR 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WFBR 0023S2021 富硒鲜枸杞原浆 2021-01-26 发布 2021-01-26 实施 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WFBR 002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标准是依据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泰安、潘国祥、郭荣、白春枝。本标准

2、有效期五年。Q/WFBR 0023S2021 1 富硒鲜枸杞原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富硒鲜枸杞原浆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富硒枸杞鲜果为原料,经清洗、破碎、打浆、均质制成富硒鲜枸杞原浆,添加或不添加枸杞籽油等辅料,经调配或不调配、杀菌、灌装加工制成的富硒鲜枸杞原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 5009.24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叶黄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

4、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S 64/4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超临界 CO2萃取枸杞籽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富硒枸杞鲜果应新鲜、无腐烂、无霉变现象,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3.1.2 枸杞籽油应符合 DBS 64/412要求。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Q/WFBR 0023S2021 2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5、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橙红色或深红色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滋味、气味 具有富硒鲜枸杞原浆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浊状含有果肉的液体,完全静止后允许有果肉沉淀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折光计法),%13.0 GB/T 12143 总酸(以柠檬酸计),%0.4 GB/T 12456 硒,g/100mL 25.0 GB 5009.93 叶黄素,mg/100mL 3.0 GB

6、 5009.248 3.4 微生物指标 3.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4.2 其他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极限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 20 GB 4789.15 酵母/cfu/mL 20 GB 4789.15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 3.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6

7、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6.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6.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Q/WFBR 0023S2021 3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 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每一班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约1000ml(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和留样。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5.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

8、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原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6.2 包装 6.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6.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6.3 运输 6.3.1 运输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6.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强烈震荡。6.3.3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6.4 贮存 Q/WFBR 0023S2021 4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避光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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