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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HQ 0006 S-2019 冻干枸杞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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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BBEI 备案号:QB64/0226S-2019 Q/SSHQ 宁夏朔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SHQ 0006S-2019 冻干枸杞粉 2019-06-03 发布 2019-06-03 实施 宁夏朔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Q/SSHQ 0006S-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的安全指标是依据 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确定。本标准由宁夏朔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朔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春玲,张辉。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S

2、SHQ 0006S-2019 3 冻干枸杞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干枸杞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为原料,经清洗、杀菌、真空冷冻干燥、粉碎(破壁)、包装制成的适用于食 品加工的冻干枸杞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则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定量

4、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Q/SSHQ 0006S-2019 4 3.1 原料要求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橙黄色或橙红色 组织形态 疏松均匀的细粉,允许有少量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滋味气味 具有枸杞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0 灰分/%6.0 总糖(以葡萄糖计)/%22.0 枸杞多糖/(g/100g)2.0

5、 铅(以 Pb 计)/(mg/Kg)1.0 项 目 指标 菌落总数 CFU/g 30000 大肠菌群 MPN/100g 90 霉 菌 CFU/g 50 酵 母 菌 CFU/g 20 致病菌 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 Q/SSHQ 0006S-2019 5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总糖按 GB/T 18672 附录 B 规定方

6、法检验。6.4 枸杞多糖按照 GB/T 18672 附录 A 规定方法检验。6.5 铅按照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测。6.6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7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8 霉菌、酵母菌按 GB 4789.15 规定方法检验。6.9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5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灰分、总糖、菌落总数、

7、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Q/SSHQ 0006S-2019 6 c)产品长期停产后,回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墙壁 20cm 以上。常温储存。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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