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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LFJ 0001 S-2020 陈皮酒系列(黄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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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江 苏 杏 林 坊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LFJ 0001S-2020 陈皮酒系列(黄酒)2020-11-22 发布 2020-12-26 实施 江苏杏林坊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 Q/XLFJ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6 7 9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5Q/XLFJ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58食品安

2、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项目指标限量为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蒸馏酒、黄酒中铅(以 Pb 计)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杏林坊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雅、朱凤祥。本标准于2020年11月首次发布。J S Q BQ/XLFJ 0001S-2020 1 陈皮酒系列(黄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陈皮酒系列(黄酒)的分类

3、、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粮食、陈皮、酵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杂粮、鱼腥草、葛根等国家卫生部门认可的可作为普通食品为辅料,经预处理(淘米、筛理、清洗)、配料、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杀菌、灌装、包装而制成的陈皮酒系列(黄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

4、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39 食品安

5、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LS/T 3112 中国好粮油 杂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分类 产品参照GB/T 13662中4.1、4.2的要求进行分类。即按产品风格分类为:传统型陈皮酒、清香型陈皮酒、特型陈皮酒。按含糖量分类为:半甜陈皮酒、甜陈皮酒。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粮食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3 杂粮应符合 LS/T 3112 的规定。4.1.4 陈皮、葛根、鱼腥草等应符合

6、GB 2762、GB 276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国家卫生部门认可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的规定。4.1.5 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J S Q BQ/XLFJ 0001S-2020 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外 观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清亮透明,有光泽,允许瓶底有少量聚会集物 GB/T 13662 中 6.1 香 气 具有陈皮酒应有的浓郁醇香 口 味 醇厚、鲜甜、爽口、无异味 风 格 酒体协调,具有陈皮酒品种的典型风格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

7、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半甜型陈皮酒(黄酒)甜型陈皮酒(黄酒)总糖(以葡萄糖计)/(g/L)40100 101 GB/T 13662 中 6.2 酒精度(20)a/(%vol)8.0 GB 5009.225 总酸(以乳酸计)/(g/L)8.0 GB/T 13662 中 6.6 其他理化指标 应符合 GB 2758 的规定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为1.0%vol。4.4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4 GB

8、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5 微生物限量 4.5.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4.5.2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 GB 2758 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8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按GB 14881执行。J S Q BQ/XLFJ 0001S-2020 3

9、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原辅料进厂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1.1 原辅料进厂检验 5.1.2 原辅料进厂前需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厂入库。不合格原辅料不得进厂入库。5.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出厂检验项目。产品经检验合格时,方可出厂销售。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两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4.1、4.8 以外的全部项目。5.3.2 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

10、源或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原料、同配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瓶(总量不少于 1500mL,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 瓶(总量不少于 3000mL,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11、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添加含有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原料的产品,应标注适宜人群、限用量、标注酒精浓度、警示语等内容。运输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3 运输 J S Q BQ/XLFJ 0001S-2020 4 运输工具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6.4 贮存 贮藏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36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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