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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CYT 0002 S-2019 混合干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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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混合干混合干果果 芜 湖 市 馋 丫 头 食 品芜 湖 市 馋 丫 头 食 品 有 限 公 司有 限 公 司 发布发布 Q/WCYT 芜湖市馋丫头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WCYT 0002S-2019 2019-06-18 发布 2019-07-18 实施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1220190063S备案日期:2019-07-10(有效期3年)Q/WCYT 0002S-2019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

2、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并根据本厂产品特性实际情况予以制定。本标准由芜湖市馋丫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昌胜 本标准于 2019 年 06 月 18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 3

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WCYT 0002S-2019 混合干果系列混合干果系列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干果系列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条款3定义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GB 1886

4、.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WCYT 0002S-2019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6、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6325 干果制品卫生标准 GB 19300-20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1504 莲子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定义术语与定义 3.1混合干果:以红枣、桂圆、莲子、花生仁为主要原料,

7、经选料、混合、包装加工而成的混合干果。3.2 红枣:干制红枣。3.3 桂圆:桂圆干经去壳制得的有核桂圆干。3.4 莲子:去外壳及莲芯的莲子添加或者不添加食用盐、白砂糖、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经烘炒熟制得到的干果制品。3.5 花生仁:花生仁添加或者不添加食用盐、白砂糖、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经烘炒工艺熟制的坚果制品。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原辅料要求要求 4.1.1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4.1.2 桂圆: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4.1.3 莲子:应符合NY/T 1054的规定。4.1.4 花生仁: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WCYT

8、 0002S-2019 4.1.5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6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4.1.7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4.1.8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4.1.9 糖精钠:应符合GB 1886.18的规定。4.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11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表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色泽均匀,不同品种应具有相应的色泽,不得有明显杂色。目

9、视,鼻嗅,口尝。组织状态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组织形态,可见配料表明示的果仁及干果。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霉变粒/(%)无 随机抽取样品 500g,放入白色瓷盘中,数粒,重复两次,取其平均值。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20.0 GB 5009.3 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5.0 GB/T 12456 酸价(以脂肪酸计)(KOH)/(mg/g)3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0 GB 5009.22

10、7 铅(以 Pb 计),mg/kg 0.09 GB 5009.12 二氧化硫(SO2),g/kg 0.1 GB 5009.34 黄曲霉素 B1/(ug/kg)5.0 GB 5009.22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WCYT 0002S-2019 4.4 微生物指标及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试验方法:表表3 微生物指标及实验方法微生物指标及实验方法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

11、9.10 第二法 霉菌/(CFU/g)25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5.2 食品添加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7.1组批组批 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产品为一批。7.2抽抽样样 在同一批次中抽取

12、10个最小包装(最少1000g),分为两份,一份检验用,一份备查。7.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糖精钠(以糖精计)/(g/kg)1.0 GB 5009.28 其他食品添加剂 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农药残留 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WCYT 0002S-2019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由公司检验员按本标准进行批批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净含量。7.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主

13、要原料产地或原料供应商有变动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 判定判定规则规则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标志、标签 标签按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执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3 运输运输 运输车辆和器具内应保持清洁和卫生。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防污染。搬运装卸应小心轻放,避免破损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8.4 贮存贮存 产品应在阴凉、干燥、卫生的条件下贮存,与离地10cm,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8.5 保质期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0 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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