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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HS 0001 S-2021 速冻黄金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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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无 锡 华 顺 民 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XHS 0001S-2021 速冻黄金糕 2021-04-08 发布 2021-05-29 实施 无锡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WXH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2 6 0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5-2 8Q/WXHS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制定,其他指标依据SB

2、/T 10412速冻面米食品、产品特点制定。本标准中理化指标的铅0.1mg/kg,严于GB 2762中谷物及其制品(不带馅料)的铅0.2mg/kg。本标准受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由无锡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安井食品有限公司、辽宁安井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安井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安井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安井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印、朱建胜、连惠章、王凯、王晓、李小档、费锦标、郑斐斐 本标准于2021年4月首次发布。J S Q BQ/WXHS 0001S2021 1 速冻黄金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黄金糕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3、规则、标识、包装、冷链控制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木薯淀粉、鸡蛋、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烘烤、冷却、速冻、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速冻黄金糕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5 大豆油 GB/T 1355 小麦粉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

5、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1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43 木薯淀粉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 31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SB/T 10412 速冻面米食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 S Q BQ/WXHS 0001S2021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 号令定量

6、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主要原辅料 3.1.1 木薯淀粉 应符合 GB/T 29343 的规定。3.1.2 鸡蛋 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3 小麦粉 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4 白砂糖 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5 酵母 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3.1.6 大豆油 应符合 GB/T 1535 的规定。3.1.7 人造黄油 应符合 GB 15196 的规定。3.1.8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

7、形态,不变形,不破损,表面不结霜;切片呈鱼翅丝状 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加热或熟制,置于洁净的白盘中,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物。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性状,检查有无可见杂质 色泽 呈金黄色,色泽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椰香风味浓郁,无异味 口感 软弹富有嚼劲 杂质 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 J S Q BQ/WXHS 0001S2021 3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50 铅/(mg/kg)0.1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

8、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1 10000 100000 大肠菌群 5 1 10 10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沙门氏菌 5 0 0/25g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31646相关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直接干燥法测

9、定。4.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3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J S Q BQ/WXHS 0001S2021 4 4.4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4.5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4.6 净含量 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执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 5.3.1

10、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7个最小包装,不少于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量不少于2kg。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5.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

11、合标准,判为合格产品。5.5.1.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5.5.1.3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5.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5.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品。J S Q BQ/WXHS 0001S2021 5 5.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3项不符合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5.5.2.3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6 标识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7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产品应在温度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8 冷链控制 产品贮存、销售应控制在-18以下,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运输过程的最高温度不得高于-12。9 保质期 产品在按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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