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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SL 0058 S-2021 植物酵素粉(奇异果味)(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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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Q/WSL武汉森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森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企业标准Q/WSL 0058S-2021植物酵素粉(奇异果味)(固体饮料)植物酵素粉(奇异果味)(固体饮料)2021-04-20 发布2021-05-30 实施武汉森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森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发布Q/WSL0058S20212前言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由武汉森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森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英丽、陈成会子、邹敏亮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本标准适用于武汉森澜生物科技

2、有限公司:1、武汉森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福宏路本标准第一次发布时间:2021年4月20日Q/WSL0058S20211植物酵素粉(奇异果味)(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酵素粉(奇异果味)(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检测指标、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酵素粉、圆苞车前子壳粉、低聚木糖、抹茶粉、猕猴桃粉、一水柠檬酸、水苏糖、L-阿拉伯糖、阿拉比卡绿咖啡粉、三氯蔗糖、黄原胶、食品用香精为主要原料,经称量、混合、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必不

3、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注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如果最新版本未包含引用内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GB/T 191GB 1886.235GB 2760GB 276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GB 2763GB/T 282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 478

4、9.1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GB/T 4789.21GB 4806.1GB 4806.7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

5、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Q/WSL0058S20212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2695食品安全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5545低聚木糖Q

6、B/T 4260水苏糖QB/T 4321L-阿拉伯糖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NY/T 2672茶粉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令和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公告 2014 年第 20 号公告3要求3.1 基本要求3.1.1 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的原料。3.1.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

7、定。3.1.3 所使用的食品真菌毒素限量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1.4 所使用的用的食品原料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1.5 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Q/WSL0058S202133.1.6 不得采用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合理的加工工艺。3.2 原辅料要求3.2.1 植物酵素粉、猕猴桃粉、阿拉比卡绿咖啡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3.2.2 圆苞车前子壳粉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新原料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的规定。3.2.3 低聚木糖应符合 GB/T 35545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公告 2014

8、 年第 20 号公告的规定。3.2.4 抹茶粉应符合 NY/T 2672 的规定。3.2.5 一水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2.6 水苏糖应符合 QB/T 4260 的规定。3.2.7 L-阿拉伯糖应符合 QB/T 4321 的规定。3.2.8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2.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10 黄原胶应符合 GB1886.41 的规定。3.2.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灰白色到灰绿色组织形态、性状粉末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

9、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Q/WSL0058S20214项目指标水分 g/100g7.0铅(以 Pb 计)mg/kg0.8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沙门氏菌(CFU/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 4789.21执行。2、n为同一批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10、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Q/WSL0058S202155.1.1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白瓷盘内,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检查其有无肉眼可见的外来异物,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限量5.3.1 菌落总

11、数:按 GB 4789.2 规定检验。5.3.2 大肠菌数:按 GB 4789.3 规定检验。5.3.3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检验。5.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检验。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检验。5.4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 原辅料检验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6.2 出厂检验6.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质控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明方能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

12、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 型式检验6.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Q/WSL0058S202166.4 组批6.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周期为一组批6.5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若全部指标符合要求,判定为合格品;若有 2 个项目以内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

13、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哈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6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依据 GB/T 2828.1 的有关规定抽样作为抽样样品。净含量检验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验疫局总局令第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志、标签7.1.1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生厂商名称和地址外,还需指示出储运标识、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等以及客户要求的标识的信息。7.1.3 产品包装标签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14、应有明确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产品类型、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食用方法、产品标准代号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7.1.4 本产品添加新食品原料低聚木糖、圆苞车前子壳粉;低聚木糖食用量3.0 克/天(以木二糖-木七糖计),本产品每日食用 1-3 袋。7.1.5 本产品不适宜人群:孕妇、婴幼儿及对本品过敏者。7.1.6 产品中添加了新食品原料,标签标识需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进行标识。7.2 包装7.2.1 产品的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防止有毒有害物的污染。7.2.2 内包装

15、材料使用聚乙烯材料包装袋,并符合 GB 4806.1、GB 4806.7 的规定。7.2.3 外包装产品应使用清洁、干燥、无异味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产品不得外露,产品包装必须严密封口。7.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爆晒;有运输温度要求的还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运输工具;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Q/WSL0058S202177.4 贮存产品应室温存贮,并置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防虫、无异味的库房中,产品堆放应有垫板,离地 10cm 以上,隔墙 20cm 以上,不得超限堆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储。7.5 保质期在符合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储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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