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TTSP 福 清 天 天 顺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TSP 0009S2019 代替 Q/TTSP 0009S-2016 油炸粉 2019-05-14 发布 2019-06-26 实施 福清天天顺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TTSP 0009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制定,其中铅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2、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由于本产品不含食用盐、味精原料,质量指标中不制定氯化钠、氨基酸态氮、总氮指标。本标准代替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 0591350327S(2016)企业标准油炸粉Q/TTSP 0009S2016。本标准与 Q/TTSP 0009S2016 比较,主要内容修订如下:修改年份;本标准于 2019 年 05 月 14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清天天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清天天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小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TSP 0009S2019 1 油炸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炸粉
3、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产品分类涉及的原料和辅料,经配料、混合搅拌、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油炸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3.1 油炸粉(又名裹粉):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玉米粉、食用玉米淀粉为辅料,适量添加碳酸氢钠、柠檬酸、复合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钙、柠檬酸、碳酸钙),添加或不添加蒜粉、葱粉、香辛料,经配料、混合搅拌、包装工艺制
4、成的油炸粉。3.2 蛎饼粉:以小麦粉或米粉或大豆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碳酸氢钠、复合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钙、柠檬酸、碳酸钙),添加或不添加蒜粉、葱粉、香辛料,经配料、混合搅拌、包装工艺制成的油条粉。4 技术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4.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原、辅料混合后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本品应有气味,无异味 气味 呈小颗粒或粉状,干燥疏松,无明显结块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2 理化指标 福建
5、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TSP 0009S2019 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20.0 4.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mg/kg 0.2 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
6、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打开包装,置于洁净的白色器皿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闻气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TSP 0009S2019 3 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
7、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总重不低于 50kg,抽取样品不少于个 10 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 2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7.4 产品检验 7.4.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8、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TTSP 0009S2019 4 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