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布 勒 食 品 制 造(无 锡)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XAT 0013S-2021 乳清蛋白颗粒 2021-12-27 发布 2022-01-23 实施 布勒食品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发 布 Q/WXAT 代替 Q/WXAT 0013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48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1-2 2Q/WXAT 0013S-202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 Q/WXAT 0013S-2020,主要修改如下:增加了辅料:
2、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复合调味粉、食用植物油、低聚果糖、果葡糖浆;修改了工艺;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铅(以Pb计)限量为0.2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乳及乳制品(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乳粉、非脱盐乳清粉除外)”的铅(以Pb计)0.3mg/kg的限量规定。本标准由布勒食品制造(无锡)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桂红。本标准于2020年7月首次发布,2021年12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WXAT 0013S-2021 1 乳清蛋白颗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清蛋白颗粒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
3、、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乳清蛋白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谷物(大米、小米、糙米、糯米、黑米、紫米、高粱)、谷物杂粮粉(燕麦粉、青稞粉、薏米粉、小麦粉、大麦粉、黑麦粉、荞麦粉、玉米粉、全麦粉、藜麦粉、小麦胚芽粉)、食用淀粉、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碳酸钙、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三钠、焦磷酸钠、磷酸氢钙、碳酸氢钠、复合调味粉、食用植物油、低聚果糖、果葡糖浆中的一种或几种,原料经粉碎或不粉碎、混合、蒸煮、预糊化、挤压成型、干燥冷却、喷涂或不喷涂、包装制成的颗粒形状或圆球形状乳清蛋白颗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
4、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1886.3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 GB 1886.3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 GB 1886.338 食品
5、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钠 GB 1886.3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
6、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J S Q BQ/WXAT 0013S-2021 2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7、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GB 11674的规定。3.1.2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应符合GB 20371的规定。3.1.3 谷物(大米、小米、糙米、糯米、黑米、紫米、高粱)、谷物杂粮粉(燕麦粉、青稞粉、薏米
8、粉、小麦粉、大麦粉、黑麦粉、荞麦粉、玉米粉、全麦粉、藜麦粉、小麦胚芽粉)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3.1.4 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3.1.5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GB 1886.65的规定。3.1.6 碳酸钙应符合GB 1886.214的规定。3.1.7 磷酸三钠应符合GB 1886.338的规定。3.1.8 焦磷酸钠应符合GB 1886.339的规定。3.1.9 磷酸二氢钠应符合GB 1886.336的规定。3.1.10 磷酸氢钙应符合GB 1886.3的规定。3.1.11 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6.2的规定。3.1.12 磷酸氢二钠应符合GB 1886.329的
9、规定。3.1.13 复合调味粉:应符合GB 31644的规定。3.1.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15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3.1.16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目测、鼻嗅、口尝 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 气味及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 J S Q BQ/WXAT 0013S-2021 3 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续)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目
10、测、鼻嗅、口尝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6.0 GB 5009.3 灰分/(g/100g)9.0 GB 5009.4 蛋白质(干基)/(g/100g)25.0 GB 5009.5 黄曲毒霉素 M1/(g/kg)0.5 GB 5009.24 铅(以 Pb 计)/(mg/kg)0.2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
11、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标(若非指定,均以CFU/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霉菌 1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 100 GB 4789.10 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产品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
12、官要求、水分、蛋白质、净含量。J S Q BQ/WXAT 0013S-2021 4 4.2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时;b)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3、3.4、3.5 的全部内容。4.3 组批与抽样 产品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设备、同一生产日期为一批。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最小包装单位(重量不低于1kg)。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检;型
13、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样本中随机抽取10个最小包装单位(重量不低于1kg),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检。4.4 判定规则 4.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4.4.2 若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4.4.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签、标志 标签按GB 7718、GB 28050执行并明示产品的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量,产品外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5.2 包装 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符合相应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标准的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有防尘防雨设施;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无污染的环境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6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常温保质期为12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