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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OL 0001 S-2021 橄榄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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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XXOL 厦 门 鑫 欧 鹭 粮 油食 品有 限公 司企 业标 准 Q/XXOL 0001S2021 橄榄油 2021-07-25 发布 2021-08-30 实施 厦门鑫欧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XXOL 0001S2021 前 言 本标准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特点和参照GB/T 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制定;卫生、理化指标按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制定,且酸价、总砷

2、、铅的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由厦门鑫欧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鑫欧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新强。I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OL 0001S2021 橄榄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橄榄油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精炼橄榄油和特级初榨橄榄油为原料,经调配、过滤、灌装而成的橄榄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3、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4、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

5、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精炼橄榄油:应经海关检验检疫合格且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符合 GB 2716 的要求。1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OL 0001S2021 3.1.2 特级初榨橄榄油:应经海关检验检疫合格且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浅黄色至淡绿色 滋味、气味 气味和滋味正常,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透明度(20,24h)透明 3.3 理化、卫

6、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g/100g)0.2 杂质/(g/100g)0.1 酸价(KOH)/(mg/g)2.0 过氧化值/(g/100g)0.25 总砷(以 As 计)/(mg/kg)0.1 铅(以 Pb 计)/(mg/kg)0.1 溶剂残留量a/(mg/kg)不得检出 黄曲霉毒素 B1/(g/kg)10 苯并(a)芘/(g/kg)10 a溶剂残留量检出值10 mg/kg 时,视为未检出。3.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3.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

7、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2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OL 0001S2021 应符合GB 8955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5.2.1 色泽、滋味、气味 按 GB 27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透明度 按 GB/T 552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卫生指标 5.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 5

8、009.236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杂质 按GB/T 15688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溶剂残留量 按GB 5009.262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苯并(a)芘 按GB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农药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3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

9、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OL 0001S2021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按GB/T 5524规定的要求进行抽样,将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3 检验分类 6.3.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2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透明度、气味、滋味、色泽、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净含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情况下

10、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换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及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对留样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

11、718、GB 28050、GB 2716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还应标示产品原料的原产国和反式脂肪酸的含量。7.2 包装 包装应符合GB/T 17374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止日晒、雨淋,产品不得与有腐蚀、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运输。4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OL 0001S2021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及避光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同处贮存。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_ 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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