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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WS 0002 S-2020 复合调味料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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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405S-2020Q/YDWS 宁 夏 杨 达 吾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DWS 0002S2020 复合调味料粉 2020-09-17 发布 2020-09-17实施 宁夏杨达吾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YDWS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杨达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杨达吾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再新。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DWS

2、0002S2020 1 复合调味料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八角、花椒、麻椒、孜然、茴香、胡椒、丁香、草果、香叶、烟桂、毕卜、肉豆蔻、干姜、橘皮、辣椒等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糖、味精、鸡精、牛精、牛肉粉、芝麻、花生等其它辅料、经拣选、去杂、烘干(或不烘干)、粉碎、配料(选用2种以上原辅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不同品种的复合调味料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

3、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4、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GB/T 30391 花椒 GB/T 7652 八角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配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烧烤调味料;b)牛肉面汤料;c)麻辣鲜调味料;d)辣糊糊调味料;Q/DWDS 0002S2019 2 e)炒面调味料;f)炒菜调味料。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 要求。4.1.2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要求 4.1.3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要求。4.1.4 芝麻应符合 GB/T

5、11761 要求。4.1.5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要求。4.1.6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4.1.7 辣椒、花生、干姜、橘皮等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自品种复合调味料粉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 味 具有各自品种复合调味料粉应有的香气,气味纯正,无异味 外观 形状 呈粉状,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8.0 酸不溶性灰分/(%)2.5.食用盐(以 NaCl 计)/(%)45.0 铅(以

6、Pb计)/(mg/kg)0.9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Q/DWDS 0002S2019 3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4 酸不溶性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7.5 食用盐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5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酸不溶性灰分。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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