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CTW 0006S-2019代替 Q/YCTW 0006S-2016无糖酱油2019-07-01 发布2019-08-01 实施广州市白云区羊城调味食品厂发布Q/YCTW备案号:4401057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7日Q/YCTW 0006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旧标准 Q/YCTW 0006S-2016。本标准与 Q/YCTW 0006S-2016 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修改
2、产品配方;修改理化指标。本标准由广州市白云区羊城调味食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茂南。本标准于 2010 年 7 月 1 日首次发布,于 2013 年 7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于 2016 年 7 月 1 日第二次修订,于 2019 年 7 月 1 日第三次修订。Q/YCTW 0006S-20191无糖酱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糖酱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小麦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水、食用盐、味精、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酵母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三氯蔗糖、苯甲酸钠,经微生物发
3、酵而成的无糖酱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T 5009.39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Q/YCTW 0006S-20192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
6、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186酿造酱油GB/T 23530酵母抽提物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黄豆、小麦粉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3.1.2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3.1.3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规定。3.1.4 苯甲
7、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3.1.5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6 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应符合GB 1886.64的规定。3.1.7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8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 23530的规定。3.1.9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10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红褐色,有光泽滋味和气味味鲜,咸淡适口,具酱香、鲜肉香气,无不良气味,无异味性状浓度适中,澄清,无沉淀,不浑浊,无霉花浮膜杂
8、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氨基酸态氮,g/100mL0.6Q/YCTW 0006S-20193全氮(以N计),g/100mL0.9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10.0总糖,g/100mL0.5食盐(以氯化物计),g/100mL18总酸(以乳酸计),g/100mL2.5铅(以Pb计),mg/kg0.9总砷(以As计),mg/kg0.5黄曲霉毒素B1,g/kg5.0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51035104大肠菌群,CFU/mL5210102沙门氏菌,/25mL5
9、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21001000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 GB 27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 氨基酸态氮按 GB 5009.23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全氮、可溶性无盐固形物按 GB/T 18186 规定的方法
10、测定。5.2.3 总砷Q/YCTW 0006S-20194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糖按 GB 5009.7、GB 5009.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食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总酸按 GB/T 5009.3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黄曲霉毒素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沙门氏菌按 GB 47
11、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6.3.1在成品库内以随机取样法抽样,抽样单位以最小包装计。6.3.2每批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抽样数量不少于 12 瓶,质量不得少于 0.5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用于备查。6.4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须经生产质检部门按本标
12、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氨基酸态氮、全氮、可溶性无盐固形物、总糖、食盐、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规定进行型式检验:Q/YCTW 0006S-20195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供应商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
13、,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除外)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应有明确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及本标准编号,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产品名称应标为“无糖酱油”7.1.2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7.1.3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采用的玻璃容器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并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处,要有防虫、防鼠措施,应根据生产日期存放,不得靠墙着地,应置货架上,离地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在一起堆放。在符合本标准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