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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TDX 0001 S-2020 真空软包装熟肉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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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徐 州 天 顶 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TDX 0001S-2020 真空软包装熟肉制品 2020-11-06 发布 2020-12-03 实施 徐州天顶香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XTDX 代替 Q/XTDX 0001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443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0 2Q/XTDX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XTDX 0001S-2020(备案编号:323064S-2020),主要改动为:修改了标准名称;增加了辅料:食用植物油、料酒、黄酒、香辛料(罂粟除外)、香辛料粉、食品添加剂

2、(红曲黄色素、食品用香料),增加了真空软包装盐焗肉制品类别。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制定铬(以 Cr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肉及肉制品规定铬(以 Cr 计)1.0mg/kg。本标准由徐州天顶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景超

3、、王生谱。本标准于 2020 年 7 月首次发布,2020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2020 年 11 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XTDX 0001S-2020 1 真空软包装熟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真空软包装熟肉制品的命名规则、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含爪、翅、蹄、腿、脖、尾、可食用内脏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食用盐、酿造酱油、味精、食用植物油、料酒、黄酒、香辛料(罂粟除外)、香辛料粉、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红曲红、红曲黄色素、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预煮、卤制、冷却、(烟)熏或烧或烤、修剪、

4、抽真空包装、杀菌、冷却、外包工艺制成的真空软包装熏烧烤肉制品,或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预煮或不预煮、调味(腌制)、焗制、抽真空包装、杀菌、冷却、外包工艺制成的真空软包装盐焗肉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黄色素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5、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

6、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J S Q BQ/XTDX 0001S-2020 2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2

7、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T 13662 黄酒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SB/T 10416 调味料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命名规则 命名规则为:“真空软包装(烟)熏或烧或烤或盐焗+畜禽肉名称”,例:以鸡爪为主要原料经(烟)熏工艺制成的产品,命名为真空软包装(烟)熏鸡爪。4 要求

8、 4.1 原料要求 4.1.1 鲜/冻畜禽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2 香辛料粉应符合 GB/T 1569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GB/T 5461 的规定。4.1.4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4.1.5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GB 2720 的规定。4.1.6 香辛料应选用GB/T 12729.1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并符合GB/T 15691-2008中5.1及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7 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4.1.8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9、 GB 30616 的规定。4.1.9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10 黄酒应符合 GB/T 13662 的规定。4.1.11 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4.1.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中食用植物油的规定。4.1.13 红曲黄色素应符合 GB 1886.66 的规定。4.1.14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4.1.15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符合表 1 的规定。J S Q BQ/XTDX 0001S-2020 3 表 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10、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 50g 样品,置于白瓷盆中,于明亮处目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鼻嗅气味,口感品尝 组织形态 组织致密、完整,无焦斑和霉斑 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外观 包装完好,包装内为负压,内容物形态完整 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苯并(a)芘,g/kg 仅限熏或烧或烤工艺 5.0 GB 5009.27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

11、.5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肝脏制品 肾脏制品 其它类制品 0.5 1.0 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0.9 GB 5009.123 4.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规定,并按 GB 4789.26 的规定检测。4.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规定的要求,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要求 生产加工要求应符合 GB

12、8950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产品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包装加工的为一生产批。5.2 抽样 按 GB/T 9695.19 的规定执行。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留样用。J S Q BQ/XTDX 0001S-2020 4 5.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每批进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商业无菌。5.4 型式检验 5.4.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发生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除 4.1、4

13、.7 外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取。5.5 判定规则 检验后,产品项目指标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签、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内包装采用塑料袋,符合 GB/T 10004 的规定,也可按市场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材料;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干燥,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污染物、有毒物品混装,不得日晒雨淋。6.4 贮存 产品贮存在清洁、避光的仓库中,常温贮存,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物品、杂物一起堆放。6.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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