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 Q/XMJT 河 北 西 麦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MJT 0010S2019 代替 Q/XMJT 0010S2016 燕麦米 2019-01-03 发布 2019-02-03 实施 河北西麦食品河北西麦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 布 备 案 号:13097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2日 有效日期:2024年03月21日 Q/XMJT 0010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
2、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GB/T 13359莜麦,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河北西麦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广西贺州西麦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西环路17号);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号小区)。江苏西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21121)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西麦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宝剑、李璐、甘露。本标准于2019年1月3日由河北西麦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廖丽丽廖丽丽批准,并对标准中
3、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2019年2月3日实施。本标准代替并废止Q/XMJT 0010S-2016燕麦米,本标准与Q/XMJT 0010S-201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适用单位;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于2019年1月3日由河北西麦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廖丽丽廖丽丽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2月3日再次发布。本标准历年版本的发布情况:Q/XMJT 0010S-2016燕麦米。Q/XMJT 0010S2019 1 燕麦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燕麦米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
4、以燕麦为原料,经清理、去杂、蒸煮、烘干、定量包装工艺制成的粒状定型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5、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 5498 粮食、油料检验 容重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359 莜麦 GB 14881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Q/XMJT 0010S2019 2 3.1.1 燕麦应符合 GB/T 1335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 GB/T 5492 外观形态 粒状、籽粒饱
7、满,无明显霉变 GB/T 5493 气味、滋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气味及滋味,无霉味、异味 GB/T 5492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13.5 GB/T 5497 容重/(g/L)700 GB/T 5498 不完善粒/%5.0 GB/T 5494 杂质/%2.0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铅/(mg/kg)0.1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1.0 GB 5009.123 黄曲霉毒素 B1/(g
8、/kg)5.0 GB 5009.22 赭曲霉毒素 A/(g/kg)5.0 GB 5009.96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符合 GB 2761 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 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及GB 19630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5.2 抽样 Q/XMJT 0010S2019 3 5.2.1 按 GB 5491 的规定进行。5.2.2 从同一规格、
9、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包装,抽样数量不少于 3kg,将所抽样本分为 2 份,一份供检验用,另一份留样作备查。5.2.3 样本应贴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及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姓名的标签。5.3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4 出厂检验 5.4.1 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对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逐批检验。5.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容重、不完善粒、杂质。5.5 型式检验 5.5.1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产品正式生产时;产品原材料、工艺、设备有重大改变时;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10、;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检验时。5.5.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及标签。5.6 判定规则 5.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5.6.2 检验结果中若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包装、标识、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包装 6.1.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影响产品的品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6.1.2 产品包装应密封、牢固、产品不得散漏。6.2 标识 6.2.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6.2.2 运输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包装规格及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贮存要求、毛重、包装储运图示标志。6.2.3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途中应注意防潮、防雨、防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3.2 装卸产品时严禁丢甩,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Q/XMJT 0010S2019 4 6.4 贮存 6.4.1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室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6.4.2 应防止产品受到挤压、损伤等。6.4.3 不得直接接触墙面、地面和顶面,间隔应大于 10 cm。6.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包装、贮存、运输条件下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