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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FL 0002 S-2020 鲜豆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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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Q/XMFL 芳略(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MFL 0002S2020 鲜豆渣 文稿版次选择 2020-02-20 发布 2020-05-01 实施芳略(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XMFL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本文件的规定不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以国家强制规定为准。本标准的理化指根据实际检测数据的统计制定;铅的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要求;微生物指标依据GB 2711、GB/T 22106-2008 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订。本标准由芳略(厦门)生物

2、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芳略(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淑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FL 0002S2020 1 鲜豆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豆渣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浸泡、磨浆、煮浆、分离、分装等加工制成的鲜豆渣,为豆乳生产的副产物。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52 大豆 GB

3、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

4、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术语和定义 3.1 鲜豆渣 鲜豆渣是生产豆乳过程中分离出的副产物。含有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及钙、磷、铁等多种营养物质。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FL 0002S2020 2 4.1.1 大豆 应符合GB 1352的有关规定。4.1.2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呈乳白色或淡黄色,色泽均匀一致。滋味、气味 具有鲜豆渣应有的滋气味和豆

5、香味,无异味。组织形态 呈细小颗粒状,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 g)60.0-80.0 灰分/(g/100 g)2.0 蛋白质/(g/100 g)5.5-7.5 脂肪/(g/100 g)1.5-2.5 铅(Pb)/(mg/kg)0.4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2 103 沙门氏菌/(CFU/g)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

6、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FL 0002S2020 3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及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7、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查 取 100g-200g 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内,在正常光照、空气良好无异味的室温环境下,以正常视力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的直接干燥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灰分 按 GB 5009.4 中的食品中总灰分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蛋白质的换算系数为 6.25。5.2.4 脂肪 按 GB 5009.6 中的碱水解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

8、5.3 微生物指标 5.3.1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FL 0002S2020 4 5.3.3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班次、一次投料为一批。6.2 抽样 按每批包装数量的5%进取样,样品分为2份,每份的数量至少应为全检所需样品的3倍量,一份送化验室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净含量依据JJF 1070定量包装

9、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进行。型式检验用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由厂质检部门抽样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允许出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与负偏差、理化指标(水分、蛋白质)、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生产或重新投产前;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c)原料供应商发生改变,主要设备更新时;d)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10、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含感官、微生物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6.4.2 感官、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FL 0002S2020 5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等相关规定。7.2 标志 运输包装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7.4 运输 产品应在 15的条件下冷藏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摔撞。7.5 贮存 产品应密封、15冷藏保存。贮存仓库应清洁、避光、干燥、无虫害、无鼠害。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7.6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经启封,保质期为 30 天。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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