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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S 0006 S-2022 胶原三肽(胶原蛋白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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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YS Q/YS 0006S-2022 胶原三肽(胶原蛋白肽)2022 年 4月 20日发布 2022 年 5月 10日实施 广东雅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雅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062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6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S 0006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广东雅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东雅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柳军伟。本标准于2022年4月20日首次发布。

2、Q/YS 0006S-2022 2 胶原三肽(胶原蛋白肽)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原三肽(胶原蛋白肽)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等。本标准适用于以富含胶原蛋白的新鲜动物组织(包括皮、骨、筋、腱、鳞等)为原料,经灭菌、酶解、分离、过滤、浓缩、除菌、喷雾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得的的含有甘氨酸、脯氨酸(或羟脯氨酸)外加一个其他氨基酸的三肽且相对分子质量小于500含量不低于50%的可食用的胶原三肽(胶原蛋白肽)。本标准适用于添加到各类食品中食用,也可直接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3、,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

5、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9695.23 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 Q/YS 0006S-2022 3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26

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6631 高效液相色谱法通则 GB/T 22729 海洋鱼低聚肽粉 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QB 2732 水解胶原蛋白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7、术语和定义 3.1 术语和定义 胶原三肽(胶原蛋白肽):利用先进的生物工程技术由富含胶原蛋白的新鲜动物组织(包括皮、骨、筋、腱、鳞等)为原料制备的平均分子量小于500且相对分子质量不低于50%的小分子蛋白肽。3.2 分类 分为作为食用工业用原料和作为固体饮料直接食用。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富含胶原蛋白的新鲜动物组织(包括皮、骨、筋、腱、鳞等):来自屠宰场、肉联厂、罐头厂、菜市场等,应符合 GB 2707、GB 2733 及 GB 31650 规定的要求。4.1.2 蛋白酶:应符合 GB 1886.174、GB/T 23527 规定的要求。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

8、B 5749 的要求。4.1.4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及 GB 2763 规定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 色 泽 白色或淡黄色 滋味、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 态 均匀粉末或颗粒状,色泽均匀,无结块,无吸潮,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Q/YS 0006S-2022 4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10000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90.0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500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三肽为主),%50.0 胶原三

9、肽(CTP),g/100g 15.0 蛋白质(以干基计,N5.79),g/100g 90.0 羟脯氨酸(以干基计),g/100g 3.0 总氮(以干基计),g/100g 15.0 水分,g/100g 7.0 灰分,g/100g 7.0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限量 铅(以 Pb 计),mg/kg 0.9 镉(以 Cd 计),mg/kg 0.1 总砷(以 As 计),mg/kg 1.0 铬(以 Cr 计),mg/kg 2.0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4.5 微生物限量 4.5.1 食用工业原料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10、的规定 表 4、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2 作为固体饮料直接食用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 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沙门氏菌 5 0

11、 0 霉菌,CFU/g 50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 4789.2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YS 0006S-2022 5 4.6 食品添加剂 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净含量与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 GB 3164

12、5 中感官要求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指标 6.2.1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10000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按 GB 31645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500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按 GB31645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胶原三肽(CTP):按 GB/T 1663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蛋白质、总氮: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羟脯氨酸:按 GB/T 9695.2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污

13、染物限量 6.3.1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6.3.5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微生物限量 6.4.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4.2 大肠菌群:按 GB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4.3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4.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5 净含量及负偏差 按JJ

14、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Q/YS 0006S-2022 6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蛋白质、肽含量、羟脯氨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来源或供应商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

15、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7.4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7.5.1样品按批随机抽取,设批量件数(包装单位:箱、盒、瓶等)为X,X3 时,每件取样,当 3X 300 时,按 +1 随机抽样;当 X 300 时,按/2+1 随机抽样。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 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7.5.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当批产量/2+1 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

16、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7.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7.6.3 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7.5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签、标志 产品销售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内包装应整洁、卫生、无破损。并符合GB 4806.7、GB9683及GB/T 1004有关规定;纸盒应符合GB 4806.8的规定;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8.3.2 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4 贮存 Q/YS 0006S-2022 7 产品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离墙20cm以上,离地10cm以上;严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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