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QXJYS 0051 S-2021 小儿果蔬纤维素粉.pdf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690671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QXJYS 0051 S-2021 小儿果蔬纤维素粉.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QXJYS 0051 S-2021 小儿果蔬纤维素粉.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QXJYS 0051 S-2021 小儿果蔬纤维素粉.pdf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QXJYS 0051 S-2021 小儿果蔬纤维素粉.pdf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QXJYS 0051 S-2021 小儿果蔬纤维素粉.pdf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105S-2021Q/XJYS上海雄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企业标准Q/XJYS 0051S2021小儿果蔬纤维素粉2021-03-22 发布2021-03-22 实施上海雄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发 布Q/XJYS 0051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安全指标是按照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上海雄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上海雄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强。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X

2、JYS 0051S20212小儿果蔬纤维素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儿果蔬纤维素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草莓粉、火龙果粉、橙子粉、针叶樱桃粉、蓝莓果粉、雪梨粉、苹果粉、香蕉粉、黄桃粉、猕猴桃粉、水蜜桃粉、西瓜粉、柠檬粉、紫薯粉、南瓜粉、魔芋粉、菠菜粉、芦笋粉、紫甘蓝粉、香芋粉、红甜菜粉、茯苓粉、甘露糖、低聚果糖、低聚木糖、低聚异麦芽糖、水苏糖、无水葡萄糖、木糖醇、苹果酸、柠檬酸、甜菊糖苷等为主要原材料,经选料、称量、拼配组合、过筛、混合、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不同风味不同类型的固体饮料小儿果蔬纤维素粉。2规范

3、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

4、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草莓粉、火龙果粉、橙子粉、针叶樱桃粉、蓝莓果粉、雪梨粉、苹果粉、香蕉粉、黄桃粉、猕猴桃粉、水蜜桃粉、西瓜粉、柠檬粉、紫薯粉、南瓜粉、魔芋粉、菠菜粉、芦笋粉、紫甘蓝粉、香芋粉、红甜菜粉、茯苓粉、甘露糖、低聚果糖、低聚木糖、低聚异麦芽糖、水苏糖、无水葡萄糖、木糖醇、苹果酸、柠檬酸、甜菊糖苷等原料及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XJYS 0051S20213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粉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

5、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8.0铅(以 Pb 计)/(mg/kg)0.9总砷(以 As 计)/(mg/kg)0.4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7101的规定。4食品添加剂4.1.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1.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中的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中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目视、鼻嗅、口尝方法进行。6.2理化指标测定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测定。6.2.2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

6、测定。6.2.3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按 GB 7101 规定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Q/XJYS 0051S202147.1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产品(总量不少于 1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

7、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8.1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应使用食品专用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在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防止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存放在清洁、通风、阴凉、干燥仓库中,避免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码放应离地面20cm以上,离墙壁1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8 个月。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资料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