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XBSW 泉州喜博生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BSW 00O1S2019 代替 Q/XBSW 00O1S2015 代替 Q/ZZLY 0001S2013 固态复合调味料 2019 08 05 发布 2019 09 10 实施 泉州喜博生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XBSW 0001S2019 I 前 言 本公司开发、生产的固态复合调味料,经查索,尚无相应的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可遵照执行。为规范我公司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编制本企业标准。本标准的格式和表述是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泉州喜博生物保健食品有限
2、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泉州喜博生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真谦。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BSW 0001S2019 1 固态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谷氨酸钠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鸡骨油、鸡肉粉、海鲜萃取汁和或海鲜粉、猪肉精粉、排骨粉调味料、果蔬粉、食用玉米淀粉、白砂糖、麦芽糊精、酵母抽提物、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料、大蒜粉、洋葱粉、香辛料调味品、食品用香精、5-呈味核苷酸二钠、琥珀酸二钠、焦糖色(氨法、普通法),经前处理、粉粹、混合、造粒、干
3、燥、筛分、包装而成的固态复合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
4、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91 食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T 6
5、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17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BSW 0001S2019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
6、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包含修改单 1)SB 10338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SB/T 10485 海鲜粉调味料 SB/T 10513 牛肉粉调味料 SB/T 10526 排骨粉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
7、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产品按原辅料及使用配比不同,分为以下不同口味的复合调味粉:3.1 生态鸡鲜调味品:食用盐、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琥珀酸二钠,焦糖色(氨法、普通法),食品用香精、白砂糖、鸡骨油,鸡肉粉,食用玉米淀粉、酵母抽提物、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料、香辛料调味品。3.2 海鲜调味品:食用盐、谷氨酸钠、白砂糖、海鲜萃取汁和或海鲜粉、麦芽糊精、酵母抽提物、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料、5,-呈味核苷酸二钠、琥珀酸二钠,食品用香精,香辛料调味品。3.3 排骨调味品:食用盐、谷氨酸钠、白砂糖、食用玉米淀粉、猪肉精粉、排骨粉调味料、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大蒜粉,
8、洋葱粉,香辛料调味品。3.4 果蔬调味品:食用盐、谷氨酸钠、白砂糖、食用玉米淀粉、果蔬粉、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料、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香辛料调味品。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要求。4.1.2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4.1.3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要求。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要求。4.1.5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4.1.6 猪肉精粉:应符合 GB 2726 的要求。4.1.7 排骨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526 的要求。4.1.
9、8 鸡肉粉:应符合 SB/T 10415 的要求。4.1.9 海鲜粉:应符合 SB/T 10485 的要求。4.1.10 果蔬粉:应符合 NY/T 1884 的要求。4.1.11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BSW 0001S2019 3 4.1.12 鸡骨油、海鲜萃取汁、大蒜粉、洋葱粉:质量安全性、使用量、使用范围应符合备案有效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要求。4.1.13 琥珀酸二钠:应符合 GB 29939 的要求。4.1.14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QB/T 2845 的要求。4.1.15 焦糖色(氨法、普通法):
10、应符合 GB 8817 中的要求。4.1.16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要求。4.1.17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料:应符合 SB 10338 的要求。4.1.18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颜色,色泽基本一致 风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风味,香味纯正,味道新鲜,无霉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小颗粒或粉状,干燥疏松,无明显结块 杂质 正常视力无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生态鸡鲜调味品、排骨调味品、果蔬调味品
11、 海鲜调味品 水分/(g/100g)20.0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55.0 氨基酸态氮/(g/100g)0.2 总氮(以N计)/(g/100g)0.65 总砷(以As计)/(mg/kg)0.5 无机砷(以As计)/(mg/kg)-0.1 镉(以Cd计)/(mg/kg)-0.1 铅(以Pb计)/(mg/kg)1.0 黄曲霉毒素B1a/(g/kg)5 3-氯-1,2-丙二醇b/(mg/kg)1.0 a仅限于添加食用玉米淀粉的产品。b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4.4 微生物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BSW 0001S2019 4 产品的
12、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致病菌指标见表 4)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10 000 大肠菌群/(MPN/g)0.92 表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以/25g 表示)n c m M 沙氏门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CFU/g 1000 CFU/g 副溶血性弧菌a 5 1 100 MPN/g 1000 MPN/g 注 1:a仅限于海鲜调味品。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净含量
13、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焦糖色(氨法、普通法)、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琥珀酸二钠20.0g/kg。4.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随机抽取样品,置于明亮处观察其包装外观;然后随机抽取约10g的样品,平铺于清洁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闻其香味,并取少许放于舌尖,品尝
14、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检测。5.2.2 氯化物 按 GB/T 12457 的规定检测。5.2.3 氨基酸态氮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BSW 0001S2019 5 按 GB/T 5009.40 的规定检测。5.2.4 总氮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砷 按 GB 5009.11 的规定检测。5.2.6 镉 按 GB 5009.15 的规定检测。5.2.7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检测。5.2.8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T 5009.22 的规定检测。5.2.9
15、3-氯-1,2-丙二醇 按GB 5009.191的规定检测。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测定。5.3.5 副溶血性弧菌 按GB 4789.7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BSW 0001S2019 6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
16、、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批量样品以“包”为单位。6.2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法,每批产品在500箱以下(含500箱)时,抽取3箱,每批产品在500箱以上时,每增加100箱(含不足100箱),增加抽取1箱。每箱均抽取4包样品。其中6包用于测感官、净含量(6包全测)及理化指标,2包用于测重金属指标,2包用于测微生物检验,其余留样备用。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