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XGL 安徽香格利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XGL 0003S2019 乳味饮料 2019-04-20 发布 2019-06-18 实施 安徽香格利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1620190045S备案日期:2019-06-14(有效期3年)Q/XGL 000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2、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比较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香格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爱珍、朱训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XGL 0003S2019 1 乳味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味饮料的术语和定义
3、、要求、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
4、8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1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GB 1886.1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 GB 1886.1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
5、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测
6、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XGL 0003S2019 2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22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结冷胶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
8、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4791 植脂末 NY/T 289 绿色食品 咖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卫生部卫办监发201065号卫生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乳味饮料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白砂糖、果葡糖浆、脱脂奶粉、全脂奶粉、咖啡粉、食用盐、果肉果汁(含量小于 5%)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阿斯巴甜、三氯蔗
9、糖、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甜蜜素、羧甲基纤维素钠、结冷胶、黄原胶、植脂末、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柠檬酸、柠檬酸钠、L-苹果酸、乳酸、副干酪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瑞士乳杆菌、乳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聚甘油脂肪酸酯、柠檬黄、日落黄、焦糖色、食品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经调配、过滤、灌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乳味饮料(以下简称产品)。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XGL 0003S2019 3 4.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
10、定。4.1.3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4.1.4 脱脂奶粉、全脂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1.5 果肉:应有该果肉固有的清香气味,形状大小基本一致,品质正常,无异味,无正常视力肉眼可见外来杂质,且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和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6 果汁:应符合 GB 17325 的规定。4.1.7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8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4.1.9 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4.1.10 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11、 的规定。4.1.11 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4.1.12 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4.1.13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4.1.14 结冷胶:应符合 GB 25535 的规定。4.1.15 六偏磷酸钠:应符合 GB 1886.4 的规定。4.1.16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66 的规定。4.1.17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4.1.18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4.1.19 L-苹果酸:应符合 GB 1886.40 的规定。4.1.20 乳酸:应符合 GB 18
12、86.173 的规定。4.1.21 聚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178 的规定。4.1.22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00 的规定。4.1.23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4.1.24 日落黄:应符合 GB 6227.1 的规定。4.1.25 焦糖色: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4.1.26 副干酪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瑞士乳杆菌、乳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应符合原国家卫生部卫办监发201065 号卫生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4.1.27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
13、1.28 所有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并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较均匀液体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XGL 0003S2019 4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
14、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L)0.2 GB 5009.12 锌、铁、铜总和a/(mg/L)20 GB 5009.13、GB 5009.14、GB 5009.90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a 仅适用于金属罐装的产品。注:其它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
15、(CFU/ml)5 2 1 1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ml-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GB 4789.15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并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 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 5.1 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
16、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5.2 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GB14880 的规定。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12695的规定。7 检验规则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XGL 0003S2019 5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其它技术指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1.2 型式检验 7.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b)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1.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4 章除 4.1 外的全部内容。7.2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量为一批。7.3 抽样规则 在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小于200瓶(袋),抽样数量为18瓶(袋),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4 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