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J 0001S-2019代替 Q/YJ 0001S-20162019-05-13 发布2019-06-13 实施Q/YJ开平市银江调味品厂发 布调味汁备案号:4407011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2日Q/YJ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与Q/YJ 0001S-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原料品种及产品分类;删除氨基酸态氮指标;调整总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铅指标;调整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开平市银江调味
2、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波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3年2月20日本标准第一次修订日期:2016年5月13日本标准第二次修订日期:2019年5月13日Q/YJ 0001S-20191调味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酱油、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食醋、味精、呈味核苷酸二钠、焦糖色(普通法、加氨生产、亚硫酸铵法)、乙酰磺胺酸钾、柠檬酸、冰乙酸、碳酸钾、碳酸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为原料,经高温蒸煮配制而成的调味汁。本产品可供佐餐或烹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
3、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运输图示标志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188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4、剂 柠檬酸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
5、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Q/YJ 0001S-20192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
6、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186酿造酱油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55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原味调味汁
7、:以酱油、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味精、呈味核苷酸二钠、焦糖色(普通法、加氨生产、亚硫酸铵法)、乙酰磺胺酸钾、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为原料制成。3.2醋味调味汁:以饮用水、食醋、乙酰磺胺酸钾、冰乙酸为原料制成。3.3碱味调味汁:以饮用水、食用盐、碳酸钾、碳酸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为原料制成。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4.1.2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4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5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规定。4.1.6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
8、规定。4.1.7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4.1.8焦糖色(普通法、加氨生产、亚硫酸铵法)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4.1.9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4.1.10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4.1.11冰乙酸应符合 GB 1886.10 的规定。4.1.12碳酸钾应符合 GB 25588 的规定。4.1.13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规定。4.1.14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15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4.1.16所有原辅料均应符合 GB 2762、G
9、B 2763、GB 2763.1 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YJ 0001S-20193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与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其他不良气味性状液态,允许有少量沉淀,无霉花浮膜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原味醋味碱味总酸,g/100mL2.0(以乳酸计)2.5(以醋酸计)食用盐(以NaCl计),g/100mL7.0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0.2铅(以Pb计),mg/kg0.9总砷(以As计),mg/kg0.5黄曲霉毒素B1,g/kg5.04.4微生物指
10、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51035104大肠菌群,CFU/mL5210102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210010 00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11、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Q/YJ 0001S-201946检验方法6.1感官检验取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肉眼观察色泽和性状、杂质,鼻嗅其气味,口尝滋味。6.2理化指标6.2.1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食用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可溶性无盐固形物按 GB/T 1818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
12、.2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3.3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Q/YJ 0001S-20195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
13、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不少于 500g 且不少于 1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食用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标签。7.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
14、)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 1000g 且不少于 2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2检验项目本标准 4.2、4.3、4.4、4.6 的项目和标签。7.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
15、,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标志、标签8.1.1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Q/YJ 0001S-20196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h)生产许可证编号;i)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8.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8.2.1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采用的塑料容器应符合 GB 4806.7,复合包装袋应符合 GB/T 10004 或GB/T 21302,玻璃容器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8.2.2产品包装必须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8.3运输产品应轻装轻卸,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8.4贮存8.4.1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离墙离地 10cm 或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8.4.2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