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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YY 0007 S-2020 电解质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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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江 苏 西 宏 生 物 医 药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HYY 0007S-2020 电解质饮品 2020-11-26 发布 2020-12-29 实施 江苏西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发 布 Q/XHYY 代替 Q/XHYY 0007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7 7 9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8Q/XHYY 0007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于2019年10月首次发布,于2019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于2020年03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04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于2020年07月进行了第四次修订,于2020年

2、11月进行了第五次修订。本标准与Q/XHYY 0007S-2020第四次修订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GB/T 1.1-2009”为“GB/T 1.1-2020”;-删除了本产品范围中“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试验方法”;-更正了本产品遗漏的标准年代号由“与Q/XHYY 0007S-2019”统一修改为“与Q/XHYY 0007S-2020”。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

3、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Pb计)限量为0.2mg/L,严于GB 2762中饮料类铅(以Pb计)限量0.3mg/L的规定 本标准由江苏西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菊英、仲改。本标准于2020年11月发布。J S Q BQ/XHYY 0007S2020 1 电解质饮品(其他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解质饮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葡萄糖、结晶果糖、

4、水、食用盐为原料,添加柠檬酸、柠檬酸钠、磷酸二氢钠、氯化钾、氯化镁、三氯蔗糖和食品用香精七种辅料,经调配、灌装、灭菌等工艺制成的电解质饮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

5、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

6、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9 饮料通则(含第 1 号修改单)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J S Q BQ/XHYY 0007S2020 2 GB 255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 GB 255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镁 GB 255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 GB/T 26762

7、 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3.1.2 结晶果糖:应符合 GB/T 26762 的规定。3.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5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6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8、 的规定。3.1.7 磷酸二氢钠:应符合 GB 25564 的规定。3.1.8 氯化镁:应符合 GB 25584 和 GB 14880 的规定。3.1.9 氯化钾:应符合 GB 25585 的规定。3.1.10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11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色泽 无色至浅黄色澄清液体 GB 7101 滋味及气味 应有柠檬香味、微酸甜、微咸 组织状态 均匀液体,无凝块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J S Q BQ/

9、XHYY 0007S2020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pH 4.0-7.0 参照GB 5009.237 3.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限量指标 项 目 限量指标 检测方法 铅(以Pb计)/(mg/L)0.2 GB 5009.12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测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10、GB 4789.10 霉菌及酵母菌数/(CFU/ml)20 GB 4789.15 备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b 致病菌按GB 29921界定的限量及适用范围。c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3.6 净含量 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净含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净含量(mL/瓶)170 JJF 1070-2015 净含量(mL/瓶)245 J S Q BQ/XHYY 0007S2020 4 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

11、加剂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表 6 的规定。表6 食品添加剂 品种 最大使用量 柠檬酸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柠檬酸钠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三氯蔗糖 0.25g/kg 磷酸二氢钠 5.0g/kg 氯化钾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食品用香精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3.8 营养强化剂 3.8.1 本产品中添加的镁属于营养强化剂,使用量和镁的来源均应符合GB 14880和表7的规定。表7 营养强化剂 品种 使用量 镁 30mg/kg60mg/kg 3.9 生产加工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与抽样 4.1.1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

12、规定确定产品的批次。4.1.2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瓶,分别用于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微生物要求以及留样。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出厂时由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出厂。4.2.1 每批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部分项目: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铅、净含量和微生物指标。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或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一次记录有较大差异时;J S Q BQ/XHYY 0007S2020 5 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

13、.2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4.4 判定规则 4.4.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 3 项以上(含 3 项)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4.2 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 2 项(含 2 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 1 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4.3 微生物项目不合格时,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5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包装材料及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牢固,无泄漏。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5.3.2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5.3.3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5.4 贮存 5.4.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避光、通风、干燥、无虫害、无鼠害、无异味的仓库中;5.4.2 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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