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XLSP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XLSP 0001S-2021 即食凉粉 文稿版次选择 2021-09-15 发布 2021-09-20 实施 中山市新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200327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0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XLSP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中山市新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山市新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关剑雄。本标准于2021年09月15日首次发布。Q/XLSP 0001S
2、-2021 1 即食凉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凉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黑凉粉(干粉)为原料,选择性添加白砂糖、卡拉胶、魔芋粉、氯化钾、果葡糖浆、食用葡萄糖为辅料,经调制、溶解、过滤、灭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即食凉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3、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4、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GB 19778 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 GB 25585 食品安
5、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 DBS45/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黑凉粉(干粉)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2 果葡糖浆 Q/XLSP 0001S-2021 2 GB/T 18192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NY/T 422 绿色食品 食用糖 NY/T 494 魔芋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质量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黑凉粉(
6、干粉)应符合 DBS45/013 的规定。3.1.3 白砂糖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4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3.1.5 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3.1.6 氯化钾符合 GB 25585 的规定。3.1.7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GB 15203 的规定。3.1.8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及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浅褐色至茶褐色,无异常色泽 气味和滋味 味甜、具有凉粉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
7、 态 有弹性膏体,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0.4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Q/XLSP 0001S-2021 3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2 103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20 酵母,CFU/g 20 注 1:样品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
8、m 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的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理化指标 5.1.1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进行。5.2 微生物 5.2.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规定进行。5.2.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进行。
9、5.2.3 霉菌和酵母 按 GB 4789.15规定进行。5.3 净含量 按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Q/XLSP 0001S-2021 4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5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标签。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
10、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5个(不含净
11、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在检验结果中,若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从该批产品中随机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和标签 Q/XLSP 0001S-2021 5 预包装产品的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规定,纸箱大包装的标志按GB/T 191规定执行。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
12、、生产地址、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日期、标准号、贮存条件等注意事项。7.2 包装 产品包装整洁完好、封口严密,不泄漏,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及相应国家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其中内包装应符合 GB/T 18192 要求或相应国家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的规定,封口应严密,无渗漏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符合运载食品的卫生要求,运输时避免日晒雨淋,装卸时要小心轻放。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地面须有垫板,堆叠高度以不损坏外包装及食品为宜,且离墙离地不得小于 10cm,不得与有毒、有特殊气味的物品混贮。7.4.2 在符合以上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以产品包装标注为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