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XTSZ 厦门 太岁 芝生 物科 技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XTSZ 0001S2019 太岁芝牌风味饮料 2019-04-07 发布 2019-05-05 实施 厦门太岁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XTSZ 0001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在制定指标参数时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依据产品实际特性制订;铅、锡指标依据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订,且铅指标严格GB 2762-2017;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及酵母指标参照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订;致病菌指标依照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2、中致病菌限量制订。本标准的编写格式遵循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厦门太岁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太岁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艳、邢安生、曾两泉。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TSZ 0001S2019 2 太岁芝牌风味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岁芝牌风味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白砂糖(或冰糖)、可食用菌种:乳杆菌属【嗜酸乳杆菌、干酪乳杆菌、卷曲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
3、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乳亚种、发酵乳杆菌、格氏乳杆菌、瑞士乳杆菌、约氏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唾液乳杆菌】、枣(大枣、酸枣、黑枣)、枸杞子、黑芝麻、香菇、玫瑰茄为原料,经熬煮(或不熬煮)、过滤(或不过滤)、调配、并采用罐头加工工艺(灌装、高温杀菌)或热灌装工艺(瞬时高温杀菌、灌装)、包装工序制成的太岁芝牌风味饮料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4、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5、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TSZ 0001S2019 3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
6、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1761 芝麻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3519 包装用聚乙烯热收缩薄膜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192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T 18672 枸杞 GB 19741 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成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7、 GB/T 35883 冰糖 GH/T 1013 香菇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04 年第 17 号)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 一部)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白砂糖 应符合 GB
8、/T 317 及 GB 13104 的规定。3.1.3 冰糖 应符合 GB/T 35883 及 GB 13104 的规定。3.1.4 可食用菌种:乳杆菌属 菌种应纯净、安全,且应符合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TSZ 0001S2019 4 3.1.5 枣(大枣、酸枣、黑枣)、枸杞子、黑芝麻 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依据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其安全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 一部)的相应规定。其中:枸杞子还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
9、定、黑芝麻还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6 香菇 应符合 GB 7096 及 GH/T 1013 的规定。3.1.7 玫瑰茄 应符合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04 年第 17 号)的有关规定。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色泽,色泽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均匀澄清液体,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物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以 20折光计法),%1.0 铅(Pb),mg/L
10、0.3 锡(Sn),mg/kg 150 注:农药残留指标应符合GB 2763、GB 2763.1规定。a 仅限于镀锡金属罐装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采用罐头生产工艺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采用非罐头生产工艺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0 10 000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沙门氏菌,/25 mL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1 100 1 00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TSZ 0001S2019 5 表 3 微生
11、物指标(续)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及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的
12、样品打开包装,立即嗅闻气味并品尝滋味。另取50 mL混合均匀样品于洁净透明的样品杯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5.2 理化指标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2143 的规定执行。5.2.2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2.3 锡 按 GB 5009.16 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商业无菌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TSZ 0001S2019 6 5.3.3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
13、3 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6 霉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班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产品抽样按每批包装箱的 5%随机抽样,然后在样品箱中每箱抽取 2 个最小包装,取样数量至少 30 个最小包装。若批量较大,取样数量不超过 40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检
14、验净含量的抽样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才允许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定性投产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原辅料产地、供应商
15、发生改变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对该批产品进行判定,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TSZ 0001S2019 7 6.4.2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产品储运包装的标志应符合
16、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或玻璃食品包装容器或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或食品包装用金属制品包装或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或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其中,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玻璃食品包装容器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食品包装用金属制品应符合 GB 4806.9 的规定,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应符合GB/T 18192的规定,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应符合GB 19741的规定。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或聚乙烯热收缩薄膜,应分别符合GB/T 6543、GB/T 13519 的要求。7.3 运输 本产品应使用清洁干燥的车辆进行运输,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搬运一般不得在雨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用不透水的防雨布严密遮盖。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使用有损纸箱的工具,不得抛摔。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无污染的环境中。贮存仓库应保持干燥、清洁,远离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