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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W 0007 S-2019 风味液体调味汤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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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XWQ/XW 0007S-2019代替 Q/XW 0007S-2016风味液体调味汤料2019-04-01 发布2019-04-20 实施珠珠海海保保税税区区西西尾尾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4004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6日Q/XW 0007S-2019I前言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而制定。风味液体调味汤料目前没有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依据GB 3164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和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

2、组织生产、检验和销售的依据。本标准代替Q/XW 0007S-2016,与Q/XW 0007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范围;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原辅料要求;修改了感官要求;下调了总砷的限量值;取消了黄曲霉毒素B1的限量值;取消了微生物指示菌指标;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要求;修改了检验方法;修改了包装;取消了附录A。本标准起草单位:珠海保税区西尾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名江、雷燕。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XW 0007S-2013;Q/XW 0007S-2016。Q/XW 0007S-20191风味液体调味汤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液体调

3、味汤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沙丁鱼调味液,料理清酒,白砂糖,味精,酿造酱油,5-肌苷酸二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盐为原料,经混合、加热搅拌、包装、杀菌、装箱工序制成的即食的风味液体调味汤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肌苷酸二钠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

4、-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

5、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186酿造酱油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X

6、W 0007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沙丁鱼调味液应符合GB 10133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3.1.4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5 酿造酱油应符合GB/T 18186的规定;3.1.6 5-肌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97的规定;3.1.7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7、GB 1886.171的规定;3.1.8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9 料理清酒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3.1.10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茶色或黄褐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性状呈液态,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5.0总砷(以 As 计),mg/kg0.45铅(以 Pb 计),mg/kg1.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Q/XW 0007S-20193表3 致病菌指标致病

8、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示例52100CFU/mL10000CFU/mL副溶血性弧菌51100MPN/mL1000MPN/mL注 1:样品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

9、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将样品放在距40W日光灯1m1.2m的地方,用目测、鼻嗅和口尝的方法进行检查。5.2 理化指标5.2.1 固形物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副溶血性弧菌按GB 4789.7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按JJF 1070执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

10、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Q/XW 0007S-201946.2.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固形物、净含量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

11、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3.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型式

12、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GB 4806.7的规定。7.3运输7.3.1常温产品在运输中,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时防止重压、日晒和雨淋。7.3.2冷冻产品在运输中需冷冻。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物质同运。7.4贮存7.4.1 常温产品在贮存中应防雨、防潮、防晒,与地面、墙壁应保持 10cm 以上距离,便于通风;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及有异味物混装、混存;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7.4.2 冷冻产品在-18以下冷冻保存,与地面、墙壁应保持 10cm 以上距离,便于通风;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及有异味物混装、混存;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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